(吉隆坡28日訊)華總會長丹斯里吳添泉籲請衛生部在這次召開國會提呈受爭議的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法案(342法令)尋求通過前,應更廣泛的收集民意工作,包括朝野議員的看法,以及國會衛生、科學及革新特別遴選委員會的建議,確保能尋求共識。
他強調,當局不應以類似刑事法典式的懲罰來對付觸犯者,畢竟觸犯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應與刑事犯罪相關的懲罰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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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添泉是今日在華總與大馬伊斯蘭消費人協會(PPIM)簽署“反對342法修正案”諒解備忘錄儀式上致詞時說,任何法令的修正和執行,都是希望能獲得人民的支持、配合和遵守,尤其是針對公共衛生領域。
他說,事實上,華總和人民是支持政府及衛生部,在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方面所作出的防疫措施,但修正案提出後引來許多朝野議員、社會團體和民眾的非議,主要出在修改中的懲罰和罰款過於嚴厲。
社團組織應和企業機構分開
吳添泉說,該修正法案,個人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最高監禁7年,或兩者兼施;而被列入的組織(Pertubuhan Perbadanan)中,不包括政府機構,卻涵蓋1966年社團法令下注冊的組織、俱樂部、協會和公會等方面,則面對最高200萬令吉的罰款。
他指出,儘管較後衛生部在面對“罰額過高”聲浪反彈後有修改減半,但仍然引來非議。
他說,站在組織立場來看,在1966年社團註冊法令下注冊的社團和組織,也被列入組織範圍內受到同等嚴厲對付,這應重新檢討,畢竟國內許多類似的社團或組織,包括華總和各州中華大會堂,以及全國許多華團在內,都是非營利的民間團體組織,一旦面對不論是200萬、100萬或是50萬令吉的違例罰款,都是令人難以負荷。
他建議政府在清楚劃分出組織(Pertubuhan Perbadanan)中的領域,應把企業機構和公司,和社團組織分開,同時,身為民間非營利的社團組織應被豁免於“高額罰款,否則,相信將導致許多社團組織因不敢舉辦活動,而陷入冬眠。
伊消協:罰款比犯罪高說不過去
大馬伊斯蘭消費人協會顧問團主席東姑阿益威說,該會堅決反對342法修正案,這是無法令人民接受的措施,因為制定的罰款比犯罪來得高,這簡直說不過去。
他希望爭取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加入反對行列,讓政府和人民代議士在制定相關法案時,瞭解民心。
大馬伊斯蘭消費人協會主席拿督納晉佐漢指出,該會在本月25日已向國會下議院議長拿督阿茲哈哈倫致一封公開信,要求正視人民對342法修正案感到的擔憂和混淆。
他感到欣慰,看到華總願意站在一起,為人民發出聲音,為不公平的措施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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