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8日讯)2名华裔男子为了“方便”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去年11月贿赂一名国能公司人员,今日遭控上芙蓉地庭俯首认罪,遭罚款7万5000令吉和监禁14天。
控状指出,被告吴辉强(译音,50岁)及颜子利(译音,49岁)被控于2021年11月5日,在芭蕾再也花园的端姑阿都拉曼体育场停车场,向国能公司人员提供1万5000令吉现金,以诱使对方不对涉嫌违反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的行为采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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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案第16(b)(A)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受惩,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2名被告在聆听控状后承认罪行,法官鲁山则宣判,2人罚款7万5000令吉和监禁14天,从2月28日被捕日起执行判决,若无法支付罚款,则将在监狱服刑12个月,两人最终缴还了罚款。
鲁山也下令,行动中所起获的8万3380令吉,需通过反贪会归还于政府。
根据案情显示,2名被告自2021年年中以来,在森州多个地点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并向国能公司人员行贿,以保护盗电行为,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
2名被告律师律师为萧彦美(译音),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莫哈末阿兹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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