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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56pm 08/03/2022

偷电挖矿

贿赂国能职员

偷电挖矿

贿赂国能职员

賄國能職員盜電挖礦 2男罰7.5萬監14天

兩名被告在官員帶領下,到芙蓉地庭面控。(馬來西亞前鋒報提供)

(芙蓉8日訊)2名華裔男子為了“方便”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去年11月賄賂一名國能公司人員,今日遭控上芙蓉地庭俯首認罪,遭罰款7萬5000令吉和監禁14天。

控狀指出,被告吳輝強(譯音,50歲)及顏子利(譯音,49歲)被控於2021年11月5日,在芭蕾再也花園的端姑阿都拉曼體育場停車場,向國能公司人員提供1萬5000令吉現金,以誘使對方不對涉嫌違反1990年電力供應法令的行為採取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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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汙法案第16(b)(A)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條文下受懲,並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2名被告在聆聽控狀後承認罪行,法官魯山則宣判,2人罰款7萬5000令吉和監禁14天,從2月28日被捕日起執行判決,若無法支付罰款,則將在監獄服刑12個月,兩人最終繳還了罰款。

魯山也下令,行動中所起獲的8萬3380令吉,需通過反貪會歸還於政府。

根據案情顯示,2名被告自2021年年中以來,在森州多個地點進行加密貨幣挖礦活動,並向國能公司人員行賄,以保護盜電行為,進行比特幣挖礦活動。

2名被告律師律師為蕭彥美(譯音),主控官為反貪會副檢察司莫哈末阿茲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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