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财政部长东姑赛夫鲁表示,加密货币,或数字资产在马来西亚仍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也不是受国家银行监管的支付工具;然而,鉴于支付技术和数字资产格局的不断发展,国行也正在积极评估包括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内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潜力。
东姑赛夫鲁在国会书面答复公正党乌鲁雪兰莪区国会议员廖书慧的提问时说,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数字资产不适合用作支付工具,因为这些资产不具备货币的普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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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数字资产不是一种很好的价值存储和交换媒介。这是因为数字资产容易受到投机性投资引起的价格波动、网络威胁引起的盗窃风险以及缺乏可扩展性的影响。”
国行研究央行数字货币
尽管如此,国行仍通过概念验证(POC)开始了一项为期多年的央行数字货币研究。
“例如,国行通过邓巴项目与国际清算银行创新中心和澳洲、新加坡和南非的中央银行合作,研究央行数字货币改善跨境支付的潜力。”
此外,东姑赛夫鲁回复伊党日莱区国会议员沙比利的提问时也指出,通过在线或离线交易加密货币、股票或外汇赚取收入的投资经纪人,也需要缴纳所得税。
他表示,现行税法并未对这些领域进行区分,因此相关人士的收入应根据经纪人的类别(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征税。
“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则对微型、中小型企业 (PMKS) 征收17%的企业所得税,对非微型、中小型企业的公司则征收24%的企业所得税;个人经纪人则按照个人税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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