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財政部長東姑賽夫魯表示,加密貨幣,或數字資產在馬來西亞仍不被視為法定貨幣,也不是受國家銀行監管的支付工具;然而,鑑於支付技術和數字資產格局的不斷發展,國行也正在積極評估包括分佈式賬本技術(DLT)在內的央行數字貨幣(CBDC),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潛力。
東姑賽夫魯在國會書面答覆公正黨烏魯雪蘭莪區國會議員廖書慧的提問時說,比特幣和以太坊等數字資產不適合用作支付工具,因為這些資產不具備貨幣的普遍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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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數字資產不是一種很好的價值存儲和交換媒介。這是因為數字資產容易受到投機性投資引起的價格波動、網絡威脅引起的盜竊風險以及缺乏可擴展性的影響。”
國行研究央行數字貨幣
儘管如此,國行仍通過概念驗證(POC)開始了一項為期多年的央行數字貨幣研究。
“例如,國行通過鄧巴項目與國際清算銀行創新中心和澳洲、新加坡和南非的中央銀行合作,研究央行數字貨幣改善跨境支付的潛力。”
此外,東姑賽夫魯回覆伊黨日萊區國會議員沙比利的提問時也指出,通過在線或離線交易加密貨幣、股票或外匯賺取收入的投資經紀人,也需要繳納所得稅。
他表示,現行稅法並未對這些領域進行區分,因此相關人士的收入應根據經紀人的類別(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徵稅。
“如果一家公司提供經紀服務,則對微型、中小型企業 (PMKS) 徵收17%的企業所得稅,對非微型、中小型企業的公司則徵收24%的企業所得稅;個人經紀人則按照個人稅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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