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內閣理應在這方面儘速進行跨部門探討,並給予大馬國民一個明確交代,即有關執法當局若認為要嚴打有關比特幣挖礦活動,並將其視為全面違法和危害國家利益,則應交代究竟牴觸了哪個大馬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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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時代都會冒現不同的新穎商業犯罪活動,而我認為如今大家要特別提防的首推比特幣挖礦活動。
根據一些海外媒體報道,大馬竟然已悄悄地躋身全球十大礦場之列,佔全球比特幣礦商總數的3.44%。
就像過去非常猖獗的刮刮樂、金錢遊戲、電話詐騙等,類似新時代“產物”往往都有一個特點,即剛剛冒起時都會對我們傳統的法律框架或執法單位產生一定衝擊,乃至需要耗費一些時間加以調適和作出應對,輕則得加強執法或從有關傳統法律中鑽研出合適的條款,重則需在國會提呈新的法令或法案修改。
同樣的,今天雖然比特幣挖礦活動已大肆入駐大馬各地,但其具體運作模式和法律定位至今依然被蒙上一層像霧又像花的面紗,導致還有不少被矇在鼓裡的門外漢和無辜國民淪為受害者。
究竟如何淪為受害者?
首先要強調的是,在許多國民的印象中,有關挖礦活動是違法的。尤其從早期通過一些新聞看到有關當局,包括警方、地方政府和國能等官員浩浩蕩蕩展開聯合執法行動,到某商業區取締相關活動,乃至事後高調消毀有關採礦機械和設備。大家所獲取的官方資訊基本都是如此。
但由於有關活動本身涉及非常先進和精密的高科技運作,而且可在非常隱秘和沒有人手運作的空間環境中長期自行機械化操作。所以許多產業擁有人即便出租店面給某租戶後,也完全不知情和難以洞察。
其二,也是最關鍵的一環,是超出有關店主的合理風險評估範疇。一般店主出租店面,主要目的就是確保本身可每月定時獲得租金作為被動收入。所以抱著僥倖態度認為即便旗下店面不幸被租戶濫用為比特幣挖礦活動,只要本身不知情即可置身事外,也不會蒙受任何其它額外損失。
但類似店主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原來有關挖礦業者其實是通過非法電錶偷電方式長期操作有關挖礦機,而且耗電量非常驚人乃至足以威脅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如影響醫院、診所的供電,導致其它臨近產業火患等。
我本身就曾處理類似個案。某無辜店主由於半年前在完全不知情情況下,出租了旗下店面給某比特幣挖礦集團的代理。結果最終被國能追討超過10萬令吉電費,陷入連之前所收取的每月1千令吉微薄租金,遠遠無法抵銷有關龐大債務的賠了夫人又折兵窘境。
而另一理虧之處在於,有關電錶戶頭持有人還是店主本身而並沒有註冊在租戶名下。所以根據合約法,國能只有權向有關跟其簽署合約的戶頭持有人索償。
無論如何,從另一宏觀角度進一步分析,既然當局已宣稱有關採礦活動的耗電量如此的不尋常和驚人,而國能在某電單用戶註冊程序中往往有要求持有人繳付特定定金,並設定其用電量固打上限。為何卻能允許有關挖礦集團在有關店面長期大量偷電,乃至累積了遠超過有關用電量固打的耗電量或費用,而完全被矇在鼓裡沒有察覺?
有關謎底終於在反貪會最近所偵破的一宗國能內部職員勾結比特幣挖礦集團的個案中揭曉。
根據有關調查,有關國能職員長期收賄3千至30萬令吉不等,來掩蓋有關挖礦的非法偷電活動。如每間店的賄金是500令吉,那麼100間店則獲取每月5萬令吉龐大數額。結果最終導致國能從2018至2021的偷電損失累積高達23億令吉。
更驚人的是,其中一名被當局逮捕的主謀,一人即已租用了500間店面作為有關用途,佔了大馬半島998間的超過50%店面。
因此,對於類似涉及嚴重監守自盜的有關國能職員,我希望總檢察署能夠在最嚴厲的反貪法令和刑事法典條文下提控之,而法官也能判處最高懲罰。
但同時也希望當局在充公了有關國能職員所獲取的非法賄金或旗下資產後,能夠作為償還國能有關被偷電電費用途,進而豁免採取進一步行動向有關無辜店主追討有關電費。
但另一方面,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卻也在有關的比特幣採礦調查行動中,發表了一些引起民眾混淆言論,即指有關挖礦活動是合法的,而偷電則是非法的。這也跟早前警方和國能在這方面的立場,顯然出現重大矛盾。
因此我認為內閣理應在這方面儘速進行跨部門探討,並給予大馬國民一個明確交代,即有關執法當局若認為要嚴打有關比特幣挖礦活動,並將其視為全面違法和危害國家利益,則應交代究竟牴觸了哪個大馬法令。
反之,若要合法化有關活動,則應效仿歐美等國制定一套合法運作有關活動的法規或指南,通過透明施政和規範保障人民權益。最重要別像現在一樣抱著模稜兩可態度,導致更多無辜國民被殃及池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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