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力使用問題以及責任歸咎的主體問題視域下,國際法究竟有沒有效力,成為一大值得思考的問題。
1945年二戰結束,一個促進和平的國際組織——聯合國誕生了。時至今日,聯合國成立的基礎《聯合國憲章》已有193個簽署方。有關維持和平的規則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款:明確禁止會員國彼此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但仍然允許有兩個例外:(1)自衛,(2)安全理事會針對“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採取武力行動。從條約的體系性來看,第二條的地位足以證明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重要性,以至於本條在國際上被公認有著國際強行法(peremptory norms)的效力。
ADVERTISEMENT
有趣的是,“禁止使用武力”和“精緻地使用武力”在現實中共存。儘管國際社會普遍禁止使用武力,但當戰爭不可避免的時候,我們卻只能通過 “以暴制暴”的方式來貫徹禁止武力使用原則,這讓武力成為“必要之惡”,不可能全面被禁止。所以,聯合國首先要求普遍的禁止武力使用,並由安理會壟斷授權使用武力的一方,這構成了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的內容。此外,聯合國在決策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滯後性,因此成員國有著安理會採取必要行動之前的“自衛權”,同樣體現了武力使用的必要性。
武力的使用很多時候並非純粹的暴力,而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如干涉(intervention),對比戰爭來說規模較小,且往往帶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因此不太容易遭受國內反對,是現代國家出兵的最常見理由,其中最典型的干涉就是美國基於人道主義而發起的伊拉克戰爭。一國在進行干涉的時候,都伴隨著自身利益或訴求,這使得對國際法的解釋容易產生“雙重標準”,使得國家可以更為“精緻”地使用武力。俄羅斯在2月24日向烏克蘭宣戰,總統普汀聲稱目前在頓巴斯地區講俄語的公民正遭受種族滅絕的危機,俄羅斯是在試圖結束長達八年的壓迫與欺凌,這是俄羅斯立足於整場戰爭的正義性。此外,《新明斯克協議》因2014年烏克蘭衝突簽署的解決方案沒有得到充分執行,也被普汀用來挑戰烏克蘭的主權。當然,這些只是俄方的片面之詞,但總體而言,戰爭必須師出有名,否則就構成侵略罪。自衛、人道主義干涉或集體安全體制授權下的武力使用,這些理由都足夠“精緻”。
如今,侵略罪的定義在國際社會中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戰爭不是說必須先通過審查才能發動的,只要發起方宣戰就成立了。當戰爭避無可避甚至已經發生的時候,與其判斷誰是正義的一方,不如關注交戰過程中應該遵守的規則,儘可能保護戰爭中的平民,達到形式上的中立和相對的和平,由此也區分了戰爭罪和侵略罪。此前新聞報道俄羅斯軍事人員殺害烏克蘭平民的消息,這種情況就可能構成戰爭罪。而一旦牽涉到國際刑事犯罪,就意味著個人刑事責任的產生。國家領導人、軍官乃至士兵代表的個體此時已無法躲在國家機器的外殼下沾沾自喜,需要被搬上臺面接受國際審判,這是因為國家離不開個體。犯罪從來不是由抽象的整體來實施的,而是個體以國家的名義在一種計劃、系統的情況下違反國際義務。如果俄方無法給出軍事必要性的理由,那麼烏克蘭平民的死亡將坐實戰爭方的罪行。
在武力使用問題以及責任歸咎的主體問題視域下,國際法究竟有沒有效力,成為一大值得思考的問題。誠然,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各國都在為整體合作做出努力,但是這種努力和國家利益的爭奪之間始終存在張力。俄烏戰爭讓我們意識到各個成員國雖然都在各自簽署的條約中遵守各自的國際義務並受到相應約束。一旦出現矛盾的時候,對國際法的解釋就不再實證化,反而演變為一個連續的決策過程,這往往會導致雙重標準,出現為大國利益服務的情況。值得一提的是,雙重標準不完全錯誤,因為我們在關注戰爭的人道主義性質時,不能忽略戰爭背後的理性與競爭。另外,單純以法律方法來解釋國際法的效力也存在問題,可能發生的例子就是接下來俄烏之外的北約參戰問題。要知道,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主體是主權國家,而北約是一個由若干主權國家建立的國際組織,因此該原則也不再適用。由此可見,國際法對國際秩序的構建是有限的。
普汀用行動告訴我們,“決定”國際秩序的很可能不是一條條的法律規則,而是權力的運行過程。然而,這種理由仍然不能讓我們導向悲觀主義。畢竟,“決定”一詞是結果論的,而結果發生之前仍然需要一個又一個的、小心翼翼的規則來進行填充和改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構建國際法體系的這些規則並非毫無意義,因為它們最終的目的就是消解這些“決定”。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