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定《2022-2024年中期收入策略框架》(Medium Term Revenue Strategy,MTRS),透过采纳国际最佳方案来现代化大马税务制度和行政管理,以增加国家收入。中期收入策略框架将专注于税务政策、税务行政管理和税务立法框架3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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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与2022年财政预算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税务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逐步落实,包括税务识别号码(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税务合规证书(Tax Compliance Certificate,TCC)、佣金预扣税、向大马税务居民,在我国接收来自大马境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等措施。政府已启动强化收入基础在内的税务改革措施。
在收入源头预扣税额2%
在2022年财政预算案新增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7D条款规定,从2022年1月1日,一间公司在每一次付款(如佣金)给个人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agent,dealer and distributor)时,它须从付款中,预扣2%的税额。该公司必须在每一次付款后的30天内,把这2%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缴纳给税收局。
这项预扣税措施是为了确保涉及的个人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履行缴税义务。把缴税责任转移到付款公司身上,在收入的源头就扣税,是解决逃税的有效措施。例如,薪金预扣税(Potongan Cukai Bulanan)就有效的解决打工一族没现金缴税的问题。在这之前,针对付款给个人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政府也推行CP58表格措施。或许是成效不如预期,才推行佣金预扣税措施。
谁是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2条款,公司(company)是指一个法人团体,包括在马来西亚以外地区的法律下设立的具有合法独立身份的任何法人团体和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
在第107D条例下,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指的是一名由公司授权为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的个人税务居民(individual resident),针对本身进行的销售、交易或计划,从该公司收取金钱或非金钱的付款。
在这定义下,代理、经销商和分销商包括(1)独资业主(soleproprietor)和(2)个人合伙人(individual partner of a partnership)。因此,当一间公司付款给他们,须扣除2%的预扣税。相反的,这定义不包括(1)合伙企业(partnership)、(2)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3)税务居民私人有限公司(resident private limited company)和(4)协会(association)。因此,当一间公司付款给他们,则无须扣除2%的预扣税,因它们都不属于个人税务居民。
10万令吉门槛
凡是在上一个财政年(如2021年),一家公司支付给一名个人代理或经销商或分销商的金钱和非金钱的付款(monetary and non-monetary payments)超过10万令吉,该公司须在现财政年(如2022年),每一次付给该名个人代理或经销商或分销商的金钱付款中,扣除2%预扣税。
金钱的付款如佣金和奖励金。非金钱的付款如国内外旅游奖、礼物等。须注意的是,在鉴定10万令吉门槛时,是以金钱和非金钱的付款计算。但一家公司只须针对金钱的付款,预扣2%预扣税(例一)。
每年重新鉴定
一间公司须在每年重新鉴定旗下的每一名个人代理、经销商及分销商的上一个财政年的付款门槛,以确定是否须针对该年的付款扣除2%的预扣税。
例子(二)在2021年,A公司付给一位个人代理王先生,9万令吉的佣金(金钱和非金钱)。由于2021年的佣金付款未超过10万令吉的门槛,A公司不需在2022年从付给王先生的佣金扣除2%的预扣税。
如果王先生在2022年从A公司收到的佣金(金钱和非金钱)超过10万令吉,那么A公司必须在2023年从付给王先生的金钱佣金扣除2%的预扣税。
下期,我们将继续探讨如何申报预扣税与过渡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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