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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26am 14/03/2022

逃税

代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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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兆源 | 代理佣金逃稅無門

文:蔡兆源(《亚企理财中心》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

政府擬定《2022-2024年中期收入策略框架》(Medium Term Revenue Strategy,MTRS),透過採納國際最佳方案來現代化大馬稅務制度和行政管理,以增加國家收入。中期收入策略框架將專注於稅務政策、稅務行政管理和稅務立法框架3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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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與2022年財政預算案中,我們不難發現稅務改革的各項措施已經逐步落實,包括稅務識別號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稅務合規證書(Tax Compliance Certificate,TCC)、佣金預扣稅、向大馬稅務居民,在我國接收來自大馬境外的收入徵收所得稅等措施。政府已啟動強化收入基礎在內的稅務改革措施。

在收入源頭預扣稅額2%

在2022年財政預算案新增的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7D條款規定,從2022年1月1日,一間公司在每一次付款(如佣金)給個人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agent,dealer and distributor)時,它須從付款中,預扣2%的稅額。該公司必須在每一次付款後的30天內,把這2%的預扣稅(withholding tax)繳納給稅收局。

這項預扣稅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及的個人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履行繳稅義務。把繳稅責任轉移到付款公司身上,在收入的源頭就扣稅,是解決逃稅的有效措施。例如,薪金預扣稅(Potongan Cukai Bulanan)就有效的解決打工一族沒現金繳稅的問題。在這之前,針對付款給個人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政府也推行CP58表格措施。或許是成效不如預期,才推行佣金預扣稅措施。

誰是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2條款,公司(company)是指一個法人團體,包括在馬來西亞以外地區的法律下設立的具有合法獨立身份的任何法人團體和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

在第107D條例下,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指的是一名由公司授權為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的個人稅務居民(individual resident),針對本身進行的銷售、交易或計劃,從該公司收取金錢或非金錢的付款。

在這定義下,代理、經銷商和分銷商包括(1)獨資業主(soleproprietor)和(2)個人合夥人(individual partner of a partnership)。因此,當一間公司付款給他們,須扣除2%的預扣稅。相反的,這定義不包括(1)合夥企業(partnership)、(2)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3)稅務居民私人有限公司(resident private limited company)和(4)協會(association)。因此,當一間公司付款給他們,則無須扣除2%的預扣稅,因它們都不屬於個人稅務居民。

10萬令吉門檻

凡是在上一個財政年(如2021年),一家公司支付給一名個人代理或經銷商或分銷商的金錢和非金錢的付款(monetary and non-monetary payments)超過10萬令吉,該公司須在現財政年(如2022年),每一次付給該名個人代理或經銷商或分銷商的金錢付款中,扣除2%預扣稅。

金錢的付款如佣金和獎勵金。非金錢的付款如國內外旅遊獎、禮物等。須注意的是,在鑑定10萬令吉門檻時,是以金錢和非金錢的付款計算。但一家公司只須針對金錢的付款,預扣2%預扣稅(例一)。

每年重新鑑定

一間公司須在每年重新鑑定旗下的每一名個人代理、經銷商及分銷商的上一個財政年的付款門檻,以確定是否須針對該年的付款扣除2%的預扣稅。

例子(二)在2021年,A公司付給一位個人代理王先生,9萬令吉的佣金(金錢和非金錢)。由於2021年的佣金付款未超過10萬令吉的門檻,A公司不需在2022年從付給王先生的佣金扣除2%的預扣稅。

如果王先生在2022年從A公司收到的佣金(金錢和非金錢)超過10萬令吉,那麼A公司必須在2023年從付給王先生的金錢佣金扣除2%的預扣稅。

下期,我們將繼續探討如何申報預扣稅與過渡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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