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上訴庭今日以多數票裁定,一名在吉隆坡醫院出生、並在出生時被遺棄的女子,獲得大馬公民權。
自12歲起等了11年
這名因私人理由以“G”為代號的女子自一週大以來,就一直由她的大馬籍養父母照顧;今年邁入23歲的她,自12歲起就一直在等待大馬承認她是大馬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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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拿督斯里卡馬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包括法官拿督S.南達巴藍,發現G的案件事實與出世時遭遺棄的事實相符後,宣佈她為馬來西亞公民。
南達巴藍說,上訴庭受聯邦法院2021年11月在類似案件中的裁決約束,該案件涉及一名在吉隆坡一家醫院出生時被遺棄的兒童,該兒童後來也被馬來西亞父母收養。同時,南達巴藍也宣讀3項對她有利的指令。
第一項指令為G是大馬法律規定的公民,因為她在大馬聯邦內出生,根據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 1(a) 條第 14(1)(b) 條,與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條文同讀。
第二項指令為撤銷國民登記局向G簽發和簽署出生證明的決定,該決定將她登記為非公民,而不是馬來西亞公民。
第三項強制令指為要求國民登記局“重新簽發G的出生證明”,並“將她登記為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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