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於1995年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雖然已經推出了《2001年兒童法令》,在2016年也曾進行大幅度修訂,但是涉及性侵兒童的案件歸類到刑事法典,導致審訊進展慢,耗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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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底,時任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在國會下議院提呈更為全面的《2017年性侵兒童法案》一讀,並於4月底三讀通過,《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宣告誕生。
如今已經過去6年,我國在保護兒童方面的舉措是否已經有所進步?抑或是相關法令僅淪為裝點門面的擺設,有法難依?
報道:本刊 葉洢穎
法令落實後的改變1:通過攝像頭給予證供
根據《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的定義,18歲以下的人群被列為“兒童”,只要對18歲以下的兒童施行性誘拐,便屬於刑事罪。
關注兒童權益的黃寶玲律師指出,《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落實之後,最重要的一點改變是兒童可以通過攝像頭的方式給予證供。
“如果是一般的法律程序,被告會坐在法庭裡,面對被告律師的盤問,倖存者會感到害怕。假設兒童坐在另一個房間裡,透過攝像頭作供可減輕這種壓力。”
她說,其實在地方法院法令(Session Court Act)是有適用於弱勢證人的條文,可是一般法庭很少引用這個條文。
“兒童性侵罪特別法庭的成立,是一個政府對兒童性侵案件態度積極的轉變。”
此外,警方在給兒童錄口供時,可以採用錄像的方式記錄,若之後兒童不適合供證,警方可以此為證。
法令落實後的改變2:兒童口供不再需要第二人佐證
兒童性侵罪特別法庭於2017年6月開始成立,不願具名的律師認為,從此不僅加速了相關案件的審訊速度,而且定罪率(conviction rate)有所提高。
為什麼在這之前的定罪率低呢?
主要是由於很多時候兒童被性侵後,並非第一時間投報。
2017年“停止性侵兒童研討會”上,有一項調查顯示兒童被性侵後,時隔多久才會吐露真相,其中48%是在5年後;12%是5至9年後;10年至19年為16%;20年以上則多達24%。因此,不但許多證據已經消失,加上在刑事法庭排期耗時長,需要漫長的等待,即使是倖存者本人的記憶亦會出現偏差,造成口供可能前後不一。
“以前兒童的口供是需要有另一個人佐證,方能被接受。但在此法令下,兒童的口供不再需要第二人佐證,法官可以直接採納。”
試想想,當性侵事發時,往往只有兒童和加害者,有誰能成為那“第二人”為他佐證?
“所以很難證明的,除非身體上有傷痕、傷口。可是如你所說,(事情)過去太久,什麼傷痕都沒了,只有口述證據。”
基於疑罪從無的原則,2017年之前的定罪率自然不高。
所以,這也是黃寶玲認為《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非常重要的一點。
●在《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之下,這些行為也構成犯罪:
(一)性侵受害者不分男女,但只要女方年齡16歲以下,男童也會被控
猶記得在2017年“停止性侵兒童研討會”上,一名兒童保護組織的負責人無奈地告訴我,由於當時的法律限制,認為男孩不會被強姦(只有雞姦)。
根據刑事法典的定義,強姦是“與非妻子的女性及未經她的同意下與她發生性行為,而法定強姦是無論獲得同意與否與16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行為”,顯示只有“女性”才會被強姦。
而《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則將“性別”移除,不分男女,統稱為兒童,只視乎“行為”。
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許多家有兒子的父母往往覺得自己的兒子在男女之事不會“吃虧”,且勿論男童亦有被性侵的可能,根據刑事法典,假如男童與16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同樣可能會面臨強姦的指控,哪怕女童年紀比他大,雙方你情我願,但只要女方不超過16歲,男方亦是被控方。
(二)“意圖”是犯罪行為,觀看兒童色情影片也犯法
除了肉體上的直接碰觸,還有另一種不容忽視的潛在風險,尤其是如今孩童們普遍上人均一部手機或電子產品,加上疫情長時間待在家中,通過電子產品上課、交友,更要慎防網絡的性誘拐(Cyber Grooming)。
“消除暴力侵害兒童全球夥伴關係”表示,據估計在任何時候,有75萬人正在出於性目的與兒童在線交流。最讓人恐慌的是,2019年美國國家失蹤與受虐兒童援助中心從全球接獲的1690萬宗關於兒童色情圖像的投報中,18萬3407宗的圖像是在馬來西亞上傳的。
所以,為了跟上時代的變革,防堵犯罪的漏洞,《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將兒童色情物品的相關行為列入其中,包括製作、生產、執導、參加、參與、買賣、交換、獲取、擁有,甚至“準備”生產、製作、執導等等都是犯罪。
“如果一個人在和一名兒童聊天時帶有達到上述目的的意圖,就已經是犯法。”黃寶玲解釋。
另外,她提到,我國警方目前嚴打兒童色情相關的行為,即便只是在網上觀看兒童色情影片便已經構成犯法。
【受害者可以做的事】上庭供證可要求“法律夥伴”
黃寶玲提到,法律援助局如今提供一項名為“法律夥伴”(Legal Companion)的服務。“受害者需要上法庭供證,她們會感到害怕不安。比較富裕的家庭可以聘請一名旁聽律師(watching brief lawyer)跟進審訊,告訴當事人案件進展,發生什麼事等等。”
而家境一般的受害者,可以向法律援助局申請“法律夥伴”,當局將會安排已經受訓過的律師擔任此角色,陪伴她們走完這條審訊之路。她說,作為兒童權益方面的律師,她們認為這是非常大的進步,可惜有些美中不足。
“如果有法律夥伴,受害者會清楚瞭解整個審訊過程。可是很奇怪的是,並沒有積極推廣這個項目。其中的原因可能是這個服務需要受害者或父母主動向法律援助局申請。”
如若有18歲以下的倖存者需要“法律夥伴”的服務,可通過以下聯繫方式瞭解詳情:
電話號碼:03-8885 1000
Fax號碼:03-8885 1829/1830/1831
地址:JABATAN BANTUAN GUAMAN,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Aras 1, Bangunan Hal Ehwal Undang Undang,
Presint 3,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692, Wilayah Persekutuan Putraj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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