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拿督玛丝艾米雅蒂指出,在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与第5条款一同解读下,任何公民若涉及一项犯罪而被任何联邦法庭判处监禁不少过1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同时又没有获得赦免,才会丧失人民代议士或提名竞选或受委出任上议员的资格。
她今日在国会上议院回答土团党上议员丹斯里莫哈末拉西的口头提问说,联邦宪法下诠释有关一名准备参选、提名或受委为议员失去资格的时间或日期,与一名已经受委或被投选的国会议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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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下第48条文和第4条款阐明,一名已受委任或被遴选的议员,其议员资格在48(1)(e)条文下被解读,也就是法庭作出裁决或在他被定罪后的14天或依据他已经向法庭申请上诉的14天之后,才算生效。即使他申请赦免,也须过了申请赦免的期限才生效。”
土团党上议员莫哈末扎希在附加问题时也提问,前首相兼巫统北根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纳吉现在的议员资格会否抵触联邦宪法而失去议员资格时,玛丝艾米雅蒂表示纳吉案件还在联邦法院上诉的等候审讯当中,因此她不能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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