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掌管國會與法律事務的首相署副部長拿督瑪絲艾米雅蒂指出,在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與第5條款一同解讀下,任何公民若涉及一項犯罪而被任何聯邦法庭判處監禁不少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同時又沒有獲得赦免,才會喪失人民代議士或提名競選或受委出任上議員的資格。
她今日在國會上議院回答土團黨上議員丹斯里莫哈末拉西的口頭提問說,聯邦憲法下詮釋有關一名準備參選、提名或受委為議員失去資格的時間或日期,與一名已經受委或被投選的國會議員有所不同。
ADVERTISEMENT
“聯邦憲法下第48條文和第4條款闡明,一名已受委任或被遴選的議員,其議員資格在48(1)(e)條文下被解讀,也就是法庭作出裁決或在他被定罪後的14天或依據他已經向法庭申請上訴的14天之後,才算生效。即使他申請赦免,也須過了申請赦免的期限才生效。”
土團黨上議員莫哈末扎希在附加問題時也提問,前首相兼巫統北根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納吉現在的議員資格會否牴觸聯邦憲法而失去議員資格時,瑪絲艾米雅蒂表示納吉案件還在聯邦法院上訴的等候審訊當中,因此她不能置評。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