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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08pm 23/03/2022

丹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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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条文与联邦宪法重叠 丹伊刑法 应检讨

(哥打峇鲁23日讯)伊斯兰姐妹会(SIS)指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法令,有不少条文与联邦宪法重叠,并且不合理的干预个人生活,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原则。

该会是联合非政府组织姐妹正义联盟(Justice for Sisters)和法律尊严(Legal Dignity)进行一项“剖析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法令”座谈会后,发布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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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指出,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法令有31项刑罚,是在州政府权限之外的,抵触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包括刑事法典、刑事诉讼法、危险毒品法等,是多余且浪费资源。

该法令多项条文违反国际人权法的平等、不歧视和隐私原则,比如肛交、同性恋、与尸体发生性关系、与非人类发生关系、喝醉、致使自己产生幻觉的事、通奸及乱伦。

指部分条文定义模糊

其中,多项条文也超出州权限及抵触宪法给予的保障,对个人生活不合理的控制及干预。这包括第23条文(在公共场合穿着暴露)、第19条文(变性)、与危险毒品法令相抵触的第36条文(摄取任何令人醉的物质)、第33条文(忤逆父母)、第35条文(喝醉)、第40条文(违抗惩处)及第41条文的违反伊斯兰金融原则的收益,如借高利贷(melakukan transaksi muamalat secara riba dll)。

部分条文的定义模糊,比如针对施巫术(sihir)、歪曲伊斯兰教义、破坏他人家庭、言谈粗鲁、把孩子送给非穆斯林、煽动夫妻离婚等,这些条文都存有灰色地带。

当中更有19项条文,允许对孩童(未进入青春期的孩童豁免;belum aqil baligh)及妇女执行鞭刑。

伊斯兰姐妹会认为,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法令,弊多于利,应该重新检讨。

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法案是于去年11月1日起,在吉兰丹州执行。上述法案共有68项条文,其中35项是在1985年伊斯兰刑事法法案下的原有条文,33项是新增条文。

上述法案主要是允许伊斯兰法庭有权力审理判监最多3年、罚款最高5000令吉、鞭笞6下,或者综合这种惩罚的伊刑法案件,属于“酌定刑”(Tazir),不属于“固定刑罚”(Hud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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