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魯23日訊)伊斯蘭姐妹會(SIS)指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令,有不少條文與聯邦憲法重疊,並且不合理的干預個人生活,不符合國際人權法原則。
該會是聯合非政府組織姐妹正義聯盟(Justice for Sisters)和法律尊嚴(Legal Dignity)進行一項“剖析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令”座談會後,發佈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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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指出,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令有31項刑罰,是在州政府權限之外的,牴觸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包括刑事法典、刑事訴訟法、危險毒品法等,是多餘且浪費資源。
該法令多項條文違反國際人權法的平等、不歧視和隱私原則,比如肛交、同性戀、與屍體發生性關係、與非人類發生關係、喝醉、致使自己產生幻覺的事、通姦及亂倫。
指部分條文定義模糊
其中,多項條文也超出州權限及牴觸憲法給予的保障,對個人生活不合理的控制及干預。這包括第23條文(在公共場合穿著暴露)、第19條文(變性)、與危險毒品法令相牴觸的第36條文(攝取任何令人醉的物質)、第33條文(忤逆父母)、第35條文(喝醉)、第40條文(違抗懲處)及第41條文的違反伊斯蘭金融原則的收益,如借高利貸(melakukan transaksi muamalat secara riba dll)。
部分條文的定義模糊,比如針對施巫術(sihir)、歪曲伊斯蘭教義、破壞他人家庭、言談粗魯、把孩子送給非穆斯林、煽動夫妻離婚等,這些條文都存有灰色地帶。
當中更有19項條文,允許對孩童(未進入青春期的孩童豁免;belum aqil baligh)及婦女執行鞭刑。
伊斯蘭姐妹會認為,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令,弊多於利,應該重新檢討。
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法案是於去年11月1日起,在吉蘭丹州執行。上述法案共有68項條文,其中35項是在1985年伊斯蘭刑事法法案下的原有條文,33項是新增條文。
上述法案主要是允許伊斯蘭法庭有權力審理判監最多3年、罰款最高5000令吉、鞭笞6下,或者綜合這種懲罰的伊刑法案件,屬於“酌定刑”(Tazir),不屬於“固定刑罰”(Hud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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