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24日訊)國會議長和法律事務部長必須對現有國會“議會常規”進行必要的修正,以授權並且確認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PSSC)的應有權限,讓特委會在進行程序時能夠確保政府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以及遵守三權分立原則。
國會農業與國內貿易特委會主席兼居林萬拉峇魯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賽夫丁、國會安全特委會主席兼雙溪大年區國會議員拿督佐哈里、國會教育特委會主席兼新邦令金區國會議員馬智禮、國會衛生、科學及革新特委會主席兼古晉區國會議員俞利文,今日聯合發文告作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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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正的國會《議會常規》第83(4)條文,其條款如下:(4)特別遴選委員會的審議應僅限於國會提呈之事項,以及國會對其所作出的任何擴展或限制,而,在對於特委會的法案,特委會的審議僅限於議會常規以及與相關議會常規的修正案。”
這意味著,從技術層面而言,只有在國會將事宜交予特委會,特委會才能發揮其作用。按照慣例,部長鬚要在國會將特定事宜交由特委會審議,或在國會提呈動議。
部長可藉機不出席會議
文告表示,當然,這也將侷限了特委會的任務和範圍,甚至可能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尤其當涉及敏感議題時,部長或行政機關成員不想承擔責任時,就可避免出席特委會。
該項條款,在過去亦曾被一些部長和高級公務員用於避免出席特委會的理由。由此可見,這項條款必須加以修正,確保對特委會的任何參考順序詮釋,或某特定事項在特委會的參考順序範圍內能夠解決的,以及正在或打算審議的事項,無需獲得國會或部長的說明或批准。
文告表示,在協商中,他們也決定將該修正案提交到國會委員會和諒解備忘錄指導委員會進行討論,然後再商定修正案。
此外,文告說,其他重要的修正,還包括修正議會常規第83(2)條文,即特委會可以自行決定召開會議或詢問的形式;第83(5a)條文,即允許以視訊或混合方式召開特委會會議;以及第83(9)條文,即加強特委會權限,自行決定證人和文件,以及是否邀請、要求或傳召對方進行審議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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