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高庭今日谕令吉隆坡市政局公共工程与城市交通局前副高级主任沙布丁,须针对2项涉及20万令吉的贪污指控出庭自辩。
法官莫哈末再尼是在允许控方上诉,推翻地庭于2020年12月18日宣布沙布丁无罪释放的判决后,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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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控方为副检察司拿督旺沙哈鲁丁、纳特拉和莫哈末沙鲁姆处理,沙布丁的代表律师则是K狄瓦恩德兰。
地庭宣判无罪释放
据马新社报道,控方是在地庭宣判沙布丁无罪释放后提出上诉,案件审讯共有6名控方证人供证。
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指控,60岁的沙布丁被控从Dusari Niaga承包商黄美君(译音)手中索贿20万令吉,作为发放工作准证的费用。
报道说,他被控分别于2018年6月9日和2019年1月17日在淡江国际山庄(Bukit Antarabangsa)的一家加油站便利店中,以及位于安邦淡江优景柏兰岭(Ukay Perdana)的住家犯下2项罪行。
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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