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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pm 24/03/2022

自辩

隆市局前高官

自辩

隆市局前高官

高庭推翻無罪釋放判決 隆市局前高官涉貪須自辯

(吉隆坡24日訊)高庭今日諭令吉隆坡市政局公共工程與城市交通局前副高級主任沙布丁,須針對2項涉及20萬令吉的貪汙指控出庭自辯。

法官莫哈末再尼是在允許控方上訴,推翻地庭於2020年12月18日宣佈沙布丁無罪釋放的判決後,作出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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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控方為副檢察司拿督旺沙哈魯丁、納特拉和莫哈末沙魯姆處理,沙布丁的代表律師則是K狄瓦恩德蘭。

地庭宣判無罪釋放

據馬新社報道,控方是在地庭宣判沙布丁無罪釋放後提出上訴,案件審訊共有6名控方證人供證。

根據第一項和第三項指控,60歲的沙布丁被控從Dusari Niaga承包商黃美君(譯音)手中索賄20萬令吉,作為發放工作準證的費用。

報道說,他被控分別於2018年6月9日和2019年1月17日在淡江國際山莊(Bukit Antarabangsa)的一家加油站便利店中,以及位於安邦淡江優景柏蘭嶺(Ukay Perdana)的住家犯下2項罪行。

根據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條文下受罰,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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