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已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一讀,但問題在於,這項法案能不能有效防止或減少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公民組織爭取已久的反性騷擾法案終在去年提呈至國會下議院,但多個公民組織認為,這個《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版本尚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包括沒有闡明機構職責、性騷擾定義不夠廣泛、也沒條款保護受害者或投報者免遭到被迫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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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組織認為,法案下成立的仲裁庭有其可取之處,可讓受害者投報案件及索取賠償。但是,法案也有嚴重漏洞,導致無法營造出對性騷擾受害者或投報者更友善的環境,即便完成立法也無法有效預防和減少性騷擾事件。
《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目前只在國會提呈一讀。根據立法程序,此法令還需在國會二讀和三讀通過。
為此,17個公民組織在今年2月28日提呈備忘錄給政府,要求增加新條文並修訂法案的部分內容。其中的關鍵要求是在法案納入“機構職責”和“免遭受迫害”的條文,擬定以受害者為中心的反性騷擾法案。
17組織盼二讀前修訂內容
婦女行動協會 (AWAM)是聯署向政府提呈備忘錄的17個公民組織之一。該會的資訊負責人陳棋旭受訪時說,公民組織希望此法案在國會二讀前,修訂法案內容。
(注:《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
原本排在3月份的國會會議二讀,但過後展延至下一次的國會)
“基於國會二讀通過法案的程序無權修改法案內容,我們希望把法案轉交給婦女、兒童事務及社會發展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檢討法案條款。”
她說,公民組織除了極力取得朝野國會議員的支持以修改法案,同時希望全民結集力量,推動立定更完善的反性騷擾法令。
她促請民眾配合公民組織推動的“檢討反性騷擾法案”運動,到網站(chng.it/Z7JcgF4X)簽名支持。
《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
內容有哪些看點?
《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是在2021年12月15日,由婦女、家庭及社會部副部長拿督茜蒂再拉提呈至國會下議院一讀。
此法案賦權成立反性騷擾仲裁庭審理性騷擾投報,任何遭受性騷擾的人士可依法索償。法案也旨在宣導關於反性騷擾的醒覺及處理性騷擾有關的事項。
法案第二條文闡明,性騷擾是指以任何不受歡迎的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肢體),對另一人造成冒犯、侮辱或威脅其安寧。
仲裁庭一旦收到任何人關於性騷擾事件的投報,即負責審理和做出裁決。但仲裁庭可駁回該庭認為瑣碎或麻煩(menyusahkan)的性騷擾投訴。
訴訟過程不對民眾開放
訴訟程序期間,訴訟過程不對一般民眾開放,而訴訟程序涉及的每一方可出席聽審,但沒有任何一方可由律師代表。若涉及者未成年或沒能力,可由友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而仲裁庭有權對此施加合理的條件,保障訴訟的另一方。
仲裁庭必須在60天內(從啟動訴訟程序的第一天算起),頒佈命令作為裁決,同時需以書寫方式闡明命令的理據。
法案第19條文闡明,仲裁庭可頒佈的命令分為4種:(a)指示答辯人向申訴人發出道歉聲明;(b)若是在公共場所的關性騷擾行為,答辯人必須根據命令所指定的方式做出道歉;(c) 答辯人必須繳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賠償給申訴人,補償性騷擾導致的損失或損害;(d)指示涉及人士參與仲裁庭認為必要活動。
法案說明,仲裁庭的命令被視為最終決定,對訴訟各方具有約束力,如法庭指令般必須受到各方遵從,否則可被對付。但是,若任何訴訟一方不滿意裁決,可向高庭申請,挑戰仲裁庭的命令。
公民組織要求在《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新增的條文
1)禁止性騷擾
內容:任何人不得對他人進行性騷擾。
2)禁止協助進行性騷擾
內容:任何人不得要求、指示、誘導、鼓勵或協助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進行此法令下任何違法的行為。同時,任何人存心省略提供與受其照顧人士有關的性騷擾信息,這做法應被視為誘導、鼓勵或協助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進行此法令下任何違法的行為。
3)闡明預防和處理性騷擾的機構職責(Organisational Duties)
內容:採取適當的步驟以預防性騷擾和打造沒有性騷擾的環境,理應是政府、個人、團體和機構,無論屬於國立或私立單位的義務。
4)納入“遭受迫害”(Victimisation)條文
內容:任何人不得針對性騷擾事件,迫害他人或任何有關人士。
5)成立監督委員會
內容:成立監督委員會,成員必須擁有性騷擾有關的經驗、知識和專業,負責勸告、監督和支持法令的執行。
公交工具停車場食堂等
性騷多發生在公共場所
很多時候,性騷擾事件都發生在公共場所。
為了研究國內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的課題,ENGENDER Consultancy、Sisterhood Alliance和Red Dot基金會聯合展開一項關於《處理在馬來西亞公共場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的全國性研究,並在2020年11月發佈報告。
研究結果顯示,共654名受訪者(80%為女性和20%為男性)當中,其中383人(58.6%)曾在公共場所經歷性騷擾事件。當中,有167名女性受害者,曾遭到2至5次的性騷擾。
報告列出的公共場所是公共交通工具(如巴士、火車和德士)、行人道或路邊路緣石、建築內的共用空間(如停車場、食堂、大堂和接待處)、購物商場、在路上、遊樂場、膜拜場所、用餐場所(如餐館和咖啡館)、酒吧或俱樂部,以及社區禮堂和體育中心。
報告說,70%%的受訪者經歷的公共場所性騷擾事件,是發生在日間。其形式包括肢體觸碰(33%)、口頭(31%)、非口頭(19.4%)和視覺(16.9%)。同時,性騷擾的肇事者分為朋友(33%)、陌生人或路人(36.3%)、在受害者生活中短暫存在的人如同齡人或熟人(18.2%)、與受害者有家屬聯繫的人(2.5%)和權威人士(6%)。
因此,17個公民組織向政府提呈的備忘錄說明,性騷擾不僅限於兩人之間,而是發生在某個案發地或環境中,包括職場、大學、校園、公共交通等。
籲法案須涵蓋機構職責
他們主張,機構職責必須涵蓋在法案內,具體規定僱主、大學、公共交通營運單位,以及其他機構管理層必須採取哪些措施,以防止及處理各自單位中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這些措施包括禁止性騷擾、規定進行有關性騷擾的基本培訓,以及設立性騷擾投訴的處理機制。
他們認為,一旦明文規定機構職責,受害者可選擇與該機構處理性騷擾問題,而這個方式對於受害者而言往往更可取。例如:與仲裁庭相比,一名學生或更願意向學生事務所舉報性騷擾事件。
鍾詠儀:或遭報復
須確保舉報者安全
當你申訴遭到性騷擾時,其中一個或面對的後果是:遭到報復。
因此,公民組織提出的其中一項重點要求,是擬定以受害者為中心的反性騷擾法案,確保受害者舉報自身的經歷時感到安全。
若告發上司恐失工作
婦女醒覺中心資訊負責人鍾詠儀受訪時舉例說,在現在的環境裡,受害者被性騷擾後,從投報到處理投報的過程,對受害者都極不友善,反而不利於受害者。舉例說,一旦被上司性騷擾,受害者告發上司的話,會否遭到報復失去工作?
她說,婦女醒覺中心處理的一項真實個案例,一名女性被上司性騷擾後向勞工局舉報,但案件不了了之,該女性最後寧願辭職。
她說,即便在一些個案裡,受害者獲得非政府組織的支持去報警,但一些警員會說:“沒什麼的,都沒動到你”或者“可能因為你漂亮嘛”的話語。當受害者難以提出證據時,甚至被質疑是受害者自找的,比如被問“你是不是穿得太性感?”。
她點出,我國現有的僱傭法令和刑事法典都沒有直接涵蓋性騷擾的範圍,無法塑造對受害者右友善的環境。若這些挑戰無法解除,則會讓更多性騷擾事件被掃到地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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