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付不了狡猾的老千,只好退而求其次,把極可能不是詐騙團伙的核心和主導人帶控上庭輕罰“交代、交代”,是個大型捏軟柿子活動。逮不到頑固的非法黑萬經營者,只好對投注者開罰,是在用猛力捏軟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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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和騙,哪個更可惡,更該受處罰?
這麼問或許會更準確些,一個人去賭,和一個人去騙,哪個更傷天害理,更該受重罰?
賭是自家事,一個人可以賭掉自己的一生,更可怕些就賭掉和賠上自己的家庭,再怎麼爛賭,賭金和所影響的範圍還是有限,或有階級之別的。一個爛賭的市井小民,不可能欠下上億賭債,金錢損失及所涉及的人員不外乎是家人和朋友。所以可以明確的說,一個去賭的人,雖可能招至許多傷害和損失,但不是無限的。
詐騙則不同了,一個參與詐騙的人,會給社會帶來多大的金錢損失,是無法估計的。尤其當詐騙已不是小貓兩三隻,而是有組織有系統進行時,所帶來的社會危害和損失,不僅遠超於賭,更大大超越了偷與搶,是目前人們面對的最嚴重,也最頻密的犯罪威脅。我們不會天天被偷被搶,但是我們的生活圈裡每天必有人觸及電訊詐騙。
電訊詐騙的數量和涉及金額不斷翻賠,已遠高於其他各類犯罪且成為“新常態”。但涉賭和涉騙的人,各有什麼下場?
今年首兩個月,詩巫警方把33個涉及詐騙的男女告上法庭,無論涉騙金額僅250令吉或多達4萬令吉,一律在1958年砂輕犯罪法令37(1)條文下,罰款500令吉了事。今年3月一名青年因在黑萬投注了7組號碼被逮,而被判罰款8100令吉。雖是牴觸不同的法令,但擺在同一檯面一看,不可思議的是投注黑萬似乎更罪大惡極。
司法處罰結果和人們的認知有巨大的反差,是在傳遞一個強烈的訊息──執法和司法已落伍了跟不上時代需求。無論是因為司法的侷限,還是執法單位能力不足,都可能已和時代脫節。在這情況下,該做的不能做,但又不能什麼都做,唯有挑軟柿子捏。
以下這兩段話經過無數年淬鍊,值得省思: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以合乎道德的方法來的尋求公益,才算是合法的行使權威。若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在這情況下,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
因為對付不了狡猾的老千,只好退而求其次,把極可能不是詐騙團伙的核心和主導人帶控上庭輕罰“交代、交代”,是個大型捏軟柿子活動。逮不到頑固的非法黑萬經營者,只好對投注者開罰,是在用猛力捏軟柿子。重罰賭博,輕罰詐騙給我們展示這邏輯──賭博,向非法投注站,比參與詐騙更該罰,是更嚴重的不法行為,是在費勁砸軟柿子。如此偏離現實和理性的處罰,且不評斷公不公允,但是不是一種暴力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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