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訊)地庭今日駁回沙民興黨納閩區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要求撤銷被控涉嫌貪汙案件的申請。
羅茲曼被控使用其地位,讓Labuan Liberty Port Management私人有限公司獲得工作合約,而在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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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羅茲娜阿育今日駁回羅茲曼提出撤銷上述案件的申請,並裁定法庭並沒有權限在未經由審訊下就作出(撤銷案件的)這個決定。
6月15日案件管理
她也擇定6月15日進行案件管理,並擇定6月27至29日、7月7日、8月11及12日為案件審訊日,至於此前擇定的下月9日審訊日則取消。
羅茲曼是在2月7日提出上述撤銷案件申請,其理由是反貪會在該案針對他的提控是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的,同時也具有惡意及涉嫌濫用法庭程序。
本案的主控官為莫哈末阿斯里副檢察司,羅茲曼的代表律師是莫哈末拉菲克。
現年58歲的羅茲曼被控濫用作為納閩港務局副主席的職權,為Labuan Liberty Port Management私人有限公司獲得納閩Dermaga Merdeka港口的接線員工作合約,同時相關公司的擁有者也是與他存在利益關係的父親及弟弟。
羅茲曼被控於2018年3月21日在布城Presint 4的交通部總部副秘書長會議室中涉嫌犯下上述罪行,他面臨的上述提控也可以在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4(1)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賄賂價值的5倍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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