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至少有助于大幅度恢复选民的投票信心,并阻止未来有更多议员把跳槽当作另一变相迅速致富行业。而且环顾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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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跳槽法一拖再拖,无法获得内阁批准于4月11日的国会下议院特别会议中提呈。相信许多人跟我一样,对这项新法的命运感到担忧。
根据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所给予的官方理由,主要是卡在对跳槽的定义。
当然从某一程度而言,此官方理由有一定根据。旺朱乃迪于上周在国会口头提问环节透露有关法案初稿针对跳槽的定义,就提出了3种情况:1. 在选举赢了后,宣布退党成为独立议员,或加入其它政党;2. 赢了之后,遭党开除;和3. 以独立人士身分上阵胜出后,加入其它政党。另外旺朱乃迪也阐明,若该议员的政党跟其它政党结盟,则不被视为跳槽。
无论如何,内政部长韩沙再努丁在更早前就高调提出了质疑,任何党员若因对抗党领袖而被该党开除,则是否应该被视为跳槽?
同样的,行动党秘书长陆兆福认为,以上第3组别,即以独立人士身分胜选的议员,稍后若加入其它政党能否被视为跳槽?
大家是不是从这些领袖的言论中,隐约听到许多话中有话的讯息,乃至发现很多在任议员都可对号入座?
是的,尤其自上届全国大选以来,议员跳槽文化可谓达到了历史巅峰。
根据旺朱乃迪所公布数据,涉及跳槽的国会议员多达39名。而且,此数据还未包括在喜来登政变中所涉及的政党与政党之间的重新结盟、朝野重新洗牌风波。还有各州议会同样令人眼花缭乱的青蛙议员。否则,数字肯定更惊人。
因此,在如此特殊的历史背景底下,要同样一批过去对政治青蛙文化拥有丰富经验,乃至因此得益取得政权和官位的议员们,如今突然来个180度原则立场转变,化身为政治青蛙的终结者,代表人民在议会提呈相关的反跳槽法案,真有那么容易吗?我相信这主要就是有关法案至今一波三折的障碍之所在。
另一方面,首相依斯迈沙比利所面对的另一难题,则是时间和主动权已不在他那一边。
从早前内政部长在国会提呈延长国安(特别措施)法令的动议,竟然在下议院以简单多数票被驳回,即可清楚发现依斯迈沙比利已难以完全掌控来自巫统,乃至国盟议员在议会的严厉党鞭制和投票趋向。再加上反跳槽法案由于涉及修宪,而必需获得超过三分二即222名下议院议员中的至少148名议员支持。
因此在下届大选早已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敏感时间点上,有关法案若在近期内被提呈到国会寻求通过,将会使他暴露于太大的政治不确定性和内忧外患风险中。尤其难以预防有些议员醉翁之意不在酒,希望通过此法案的表决再度动摇其政权。追根究底,我认为朝野各方对有关跳槽定义所提出的诸多质疑,其实出于微观多于宏观利益。或再讲得直白一点,即缺乏诚意。
若进一步探讨旺朱乃迪初步鉴定的3个组别定义,其实最广泛适用于大马政局的只是第1组别,即胜选后加入其它政党。至于其它第2组别,要找到符合资格的如此有原则议员和政党,可谓凤毛麟角。至于第3组别,要在我国政局突围而出的独立人士,犹如逆水行舟,同样比例不大。所以若真要针对关键问题对症下药,并同时把争议减到最低,先通过第1组别定义不就好了吗?
这至少有助于大幅度恢复选民的投票信心,并阻止未来有更多议员把跳槽当作另一变相迅速致富行业。而且环顾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完美的。
邻国新加坡,其反跳槽法即宪法第46(2)条款,只是针对那些在大选代表某政党胜选,但稍后被该党开除或本身辞职的议员。所以主要只是涵盖我们法案的第1和2组别。
至于为何没有涉及第3组别?我相信主要是因为在新加坡的特殊选举制度和政治文化里,其独立人士要中选机率比大马还难。
另一主流国际趋势是以西方国家或台湾为首的罢免法。而此类法律的支持者认为它比新加坡版的一刀切反跳槽法更灵活,包括可给予那些因为原则性退党、被开除的议员豁免,或更符合结社自由精神。
但我认为不管是哪种法律模式,只要大前提是涉及跳槽的议员必需悬空有关议席重选,而不是失去来届选举参选资格。这并不该被视为违反民主结社自由。因为有关议员已被给予机会重新参选,以证明究竟他是因为本身能力或其政党因素而获得多数选民支持。
更重要的是,若说制定反跳槽法是为了避免有关议员对本身选区选民委托的背叛。那么这次制定反跳槽法的承诺,更是已经史无前例地被朝野阵营白纸黑字纳入本身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并由广大选民公开见证。因此倘若无法如期在这届国会任期被兑现,则无疑是对选民的双重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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