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至少有助於大幅度恢復選民的投票信心,並阻止未來有更多議員把跳槽當作另一變相迅速致富行業。而且環顧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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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反跳槽法一拖再拖,無法獲得內閣批准於4月11日的國會下議院特別會議中提呈。相信許多人跟我一樣,對這項新法的命運感到擔憂。
根據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旺朱乃迪所給予的官方理由,主要是卡在對跳槽的定義。
當然從某一程度而言,此官方理由有一定根據。旺朱乃迪於上週在國會口頭提問環節透露有關法案初稿針對跳槽的定義,就提出了3種情況:1. 在選舉贏了後,宣佈退黨成為獨立議員,或加入其它政黨;2. 贏了之後,遭黨開除;和3. 以獨立人士身分上陣勝出後,加入其它政黨。另外旺朱乃迪也闡明,若該議員的政黨跟其它政黨結盟,則不被視為跳槽。
無論如何,內政部長韓沙再努丁在更早前就高調提出了質疑,任何黨員若因對抗黨領袖而被該黨開除,則是否應該被視為跳槽?
同樣的,行動黨秘書長陸兆福認為,以上第3組別,即以獨立人士身分勝選的議員,稍後若加入其它政黨能否被視為跳槽?
大家是不是從這些領袖的言論中,隱約聽到許多話中有話的訊息,乃至發現很多在任議員都可對號入座?
是的,尤其自上屆全國大選以來,議員跳槽文化可謂達到了歷史巔峰。
根據旺朱乃迪所公佈數據,涉及跳槽的國會議員多達39名。而且,此數據還未包括在喜來登政變中所涉及的政黨與政黨之間的重新結盟、朝野重新洗牌風波。還有各州議會同樣令人眼花繚亂的青蛙議員。否則,數字肯定更驚人。
因此,在如此特殊的歷史背景底下,要同樣一批過去對政治青蛙文化擁有豐富經驗,乃至因此得益取得政權和官位的議員們,如今突然來個180度原則立場轉變,化身為政治青蛙的終結者,代表人民在議會提呈相關的反跳槽法案,真有那麼容易嗎?我相信這主要就是有關法案至今一波三折的障礙之所在。
另一方面,首相依斯邁沙比利所面對的另一難題,則是時間和主動權已不在他那一邊。
從早前內政部長在國會提呈延長國安(特別措施)法令的動議,竟然在下議院以簡單多數票被駁回,即可清楚發現依斯邁沙比利已難以完全掌控來自巫統,乃至國盟議員在議會的嚴厲黨鞭制和投票趨向。再加上反跳槽法案由於涉及修憲,而必需獲得超過三分二即222名下議院議員中的至少148名議員支持。
因此在下屆大選早已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敏感時間點上,有關法案若在近期內被提呈到國會尋求通過,將會使他暴露於太大的政治不確定性和內憂外患風險中。尤其難以預防有些議員醉翁之意不在酒,希望通過此法案的表決再度動搖其政權。追根究底,我認為朝野各方對有關跳槽定義所提出的諸多質疑,其實出於微觀多於宏觀利益。或再講得直白一點,即缺乏誠意。
若進一步探討旺朱乃迪初步鑑定的3個組別定義,其實最廣泛適用於大馬政局的只是第1組別,即勝選後加入其它政黨。至於其它第2組別,要找到符合資格的如此有原則議員和政黨,可謂鳳毛麟角。至於第3組別,要在我國政局突圍而出的獨立人士,猶如逆水行舟,同樣比例不大。所以若真要針對關鍵問題對症下藥,並同時把爭議減到最低,先通過第1組別定義不就好了嗎?
這至少有助於大幅度恢復選民的投票信心,並阻止未來有更多議員把跳槽當作另一變相迅速致富行業。而且環顧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是完美的。
鄰國新加坡,其反跳槽法即憲法第46(2)條款,只是針對那些在大選代表某政黨勝選,但稍後被該黨開除或本身辭職的議員。所以主要只是涵蓋我們法案的第1和2組別。
至於為何沒有涉及第3組別?我相信主要是因為在新加坡的特殊選舉制度和政治文化裡,其獨立人士要中選機率比大馬還難。
另一主流國際趨勢是以西方國家或臺灣為首的罷免法。而此類法律的支持者認為它比新加坡版的一刀切反跳槽法更靈活,包括可給予那些因為原則性退黨、被開除的議員豁免,或更符合結社自由精神。
但我認為不管是哪種法律模式,只要大前提是涉及跳槽的議員必需懸空有關議席重選,而不是失去來屆選舉參選資格。這並不該被視為違反民主結社自由。因為有關議員已被給予機會重新參選,以證明究竟他是因為本身能力或其政黨因素而獲得多數選民支持。
更重要的是,若說制定反跳槽法是為了避免有關議員對本身選區選民委託的背叛。那麼這次制定反跳槽法的承諾,更是已經史無前例地被朝野陣營白紙黑字納入本身所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中,並由廣大選民公開見證。因此倘若無法如期在這屆國會任期被兌現,則無疑是對選民的雙重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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