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遭證券監督委員會提控的世霸動力(SERBADK,5279,主板能源組)表示,在總檢察長的建議之下,打算與監管機構提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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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並未就此發出正式文告。
目前,證監會控告世霸動力首席執行員拿督莫哈末阿都卡林和3名高層於去年12月提交虛假報告。
傳證監會交易所反對和解
據媒體報道,證監會和大馬股票交易所並不同意和解,並計劃禁止4個被告擔任公司董事。
世霸動力今日在回應文告中說,基於唯有總檢察長擁有起訴裁量權力,公司律師建議將代表信寄給總檢察長,尋求總檢察長重新考慮已經提出的指控。
“在總檢察長建議針對指控和解後,公司及管理層也對此表示同意。從公司角度來看,接受總檢察長的提議,符合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最佳商業利益。”
對於證監會和交易所反對和解的報道,世霸動力指出,鑑於任何通信溝通都應受到保密義務的約束且擁有特權,如果證監會和交易所一如報道所稱,反對總檢察長的決定,對於這些意見的公開報道,公司認為事態嚴重。
該公司律師認為,交易所對總檢察長的決定提出異議“不恰當”,而證監會與交易所一起提出反對也“不恰當”,因為交易所是一家以營利為目標的私人商業實體,不可涉足刑事司法程序。
“證監會對總檢察長提出反對,更是極為不恰當,因為這意味該機構干涉了總檢察長憲法賦予的權力。”
世霸動力引述律師意見說,提出和解為總檢察長的權力,而這項決定的前提是指控依然存在。至於和解的決定,根據資金市場服務法令373條文,證監會也必須徵詢總檢察長的同意。
世霸動力表示,在收到陳述信後,總檢察署肯定已意識到證據和指控有問題,並提出了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案。
“這是在考慮支持所提出指控的證據、多個法庭追究所有指控所需的資源、公眾利益、最後成功與否等條件而做出的決定。”
該公司認為,為了達到一致結論,推進和解案之際,交易所理應不再堅持該公司必須公佈一份未經簽署的《事實調查結果更新報告》,畢竟調查機構安永諮詢拒絕在報告上署名,顯然是不準備為此份報告辯護。
“接下來就胥視證監會會否發佈和解通知,而該機構和交易所是否願意解釋反對總檢察長行使自由裁量權力,皆是他們必須考慮和解釋的事情。”
禁4被告任董事
損公司利益
世霸動力認為,如果證監會禁止4個被告擔任公司董事,將會嚴重損害該公司的利益,而債權人和股東也會殃及池魚。
根據資金市場服務法令373(2)條文,和解旨在結束訴訟。如果證監會和交易所的反對意見屬實,則表明他們無意結束訴訟,但也不應進一步展開訴訟。
不過,根據報道,證監會將提起訴訟,禁止被告擔任公司董事。
“如果採取這種做法,公司、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
該公司說,目前必須優先採取的措施,包括償還貸款方和貿易債權人,並維護股東利益。
“如果證監會一如報道中所稱,打算取消管理層的董事資格,並與交易所一起對總檢察長的決定提出異議,這勢必加強他們削弱公司業務動機的意圖。”
該公司說,報道也未提及,所謂證監會取消管理層資格的打算,是出自證監會董事部的決定,抑或是證監會內部的個人或團體決定。
指畢馬威沒等解釋就投訴
世霸動力前稽查師畢馬威去年5月3日向董事部提出審計問題。
該公司說,當天畢馬威雖表示同意等待管理層在5月6日做出解釋,卻在5日搶先向證監會投訴。
當時,畢馬威是以資金市場及服務法令320條文提出投訴,並轉發給大馬股票交易所。
該公司強調,畢馬威的行動並不符合大馬現行的官方審計準則。
“證監會不僅未有行使資金市場及服務法令320條文賦予的權力,也沒有向投資者解釋這項決定,而畢馬威更是證監會的稽查師。”
交易所指示該公司於去年7月1日任命安永諮詢私人有限公司(Ernst & Young Consulting Sdn Bhd),其依據為行使主板上市條例2.24條文賦予的權力。
該公司說,當時交易所並未說明該公司違反了哪些上市要求,也沒有解釋安永諮詢實際上並非證監會稽查監督局(AOB)的註冊或認可的稽查師。
“這是公司在針對安永諮詢的訴訟中就其任命無效的論點,儘管高庭並不接受這個論點,但公司已就此提出上訴。”
該公司指出,安永諮詢在聘用文件中表示不會為證監會或交易所提供任何中期書面報告,隨後卻準備了這份報告,並交給證監會和交易所。
世霸動力曾要求安永諮詢簽署批准這份報告,卻遭到拒絕,而交易所於去年10月22日指示公司在徵得安永諮詢的同意公佈這份報告。
該公司曾要求安永諮詢做出數項承諾以公佈報告,包括遵守主板上市條例9.03條文和9.35A條文等,卻再次被拒絕。隨後,交易所於去年10月22日對該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令。
接下來,證監會於去年12月27和28日提控世霸動力及數名管理層,該公司和管理層皆否認指控。該公司今年1月6日依據主板上市條例9.23條文規定,公佈了經稽查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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