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一名改信伊斯蘭教的佛教徒母親無法如願為兩名孩子單方面改信伊斯蘭教。
網媒《馬來郵報》報道,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羅哈娜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在線上審訊中裁決,上訴庭較早前宣判該女子的佛教徒前夫勝訴,並於去年推翻為兩名孩子單方面改教的行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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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三司今日也一致駁回改信伊斯蘭教的佛教徒母親及聯邦直轄區改教註冊官的上訴申請。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此案並沒有透露父母名字。
羅哈娜在簡易判決中引述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因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與聯邦法院2018年在印裔婦女英迪拉爭奪被前夫改教的3名孩子撫養權一案的問題一樣。
判決不能偏離先前案例
她重申法院的立場,表示法庭應該嚴格遵循該原則,以維持法律的正確性,並認為此案不能偏離先前的案例。
她說,法庭的功能僅限於改教註冊官公共職能的行政,認為法庭的職責不是鑑定一個人改教的權限,這也不是一個可審判的問題。
她說,鑑於上述原因,三司認為這沒有達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的門檻,因此駁回兩項申請,沒有諭令支付堂費。
代表聯邦直轄區改教註冊官的律師為拿督蘇萊曼,改信伊斯蘭教的母親的代表律師為阿漢拉希米,佛教徒父親的代表律師則是山姆甘。
另兩司為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及拿督娜莉妮。
在我國,欲將案件帶到聯邦法院上訴的人士,必須先取得聯邦法院的準令。
上訴庭法官(前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查於2018年10月16日裁決時說,兩名孩子是在未經雙方父母同意下被改教,孩子的改教證書是未經過父親同意下發出,而高庭受限於聯邦法院審理英迪拉一案時的裁決,父母不能單方面為未成年孩子改教。
該夫婦是於2006年結婚,母親於2015年12月改信伊斯蘭教,並在五個月後將當時年僅8歲及3歲的孩子註冊成為穆斯林。
高庭也在2018年10月批准非穆斯林父親尋求的兩個庭令,首個庭令為撤銷聯邦直轄區宗教局局長及聯邦直轄區改教註冊官向兩名孩子發出志期2016年5月11日的伊斯蘭認證卡。
高庭發出的第二個庭令是要求聯邦直轄區宗教局總監及聯邦直轄區改教註冊官刪除兩名孩子在改信伊斯蘭教的記錄。
高庭於2018年5月21日諭令禁止刊登佛教改信伊斯蘭的母親、佛教徒父親及兩名孩子的名字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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