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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自由人权的同时,保全社会秩序。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两难全。先把公平正义的概念搁置,在秩序和人权之间做出权衡,是非常困难的。
社会秩序,其实也是基本人权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元素。人人皆有享受免于人为祸害、刑事伤害等等的权利。但是与之抗衡的,也是人权之一的自由。
举个例子,为了社会的安稳和秩序,很多国家都有在特定情况下颁布禁令,如2020年3月份马来西亚实行的行管令(MCO)。这个行管令,是在违反基本人权之一的行动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的情况下,来达到防止疫情扩散的目的。
另一个例子,就是当一个人被警方扣留,以及带到法庭被提控后,他的行动自由会被限制。如果交不出保释金,那么这一位被告将会被收押于监狱候审。
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秉持着“被定罪前,人人皆是无罪”的法律原则。但是收押候审,或者被限制部分自由如交出护照的程序,是违背了一个“无罪”之人的行动自由基本人权。
英国在2005年以前的1925年土地法令(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在符合一些条件的前提下,是允许一个人在占用另一个人的土地10年过后,可以申请将土地转到自己名下。2005年后还是允许,只是条件有些更改。这个法律在一个人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剥夺他的土地拥有权,主要是不要浪费英国境内的土地资源,以免土地匮乏引发社会经济和秩序问题。
纵观以上例子,到底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秩序,还是人权?
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哲学家罗俊(Jean Jacques-Rousseau)撰写了一本名为《社会契约》的著作,其作品主要是阐述政府和人民之间,衡量秩序和自由的平衡点。当人民放弃部分自由,与当权者交换社会秩序,这份交换,就称之为“社会契约”。
罗俊在开篇时,用了家庭为例,以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作为对社会的映射。孩子让出了部分自由,如行动自由、拥有权,遵从父母定下的限制,换来父母的抚养、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付出。
在自由和秩序之间做出衡量,各国人民因文化背景、资源、地理位置,以及人口等等的考量下,做出了靠向一方的选择。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完全选择了社会秩序,从而放弃了行动自由、资讯自由、拥有权、言论自由等等的基本人权。芬兰人则是选择崇尚个人主义以及自由,就连监狱也是豪华的,以再教育取代“惩戒”。
强国亦是如此。美国比较重视人权,在冠病疫情时期,很多人以人权自由为基础,反对强制隔离政策,反对封城以及强制戴口罩等等,引发疫情失控等等问题。
同时近期,上海实行了封城,不管人民有没有足够的食物、补给,就连在社交网站上的部分埋怨也被有关当局删除,但是管控疫情却非常奏效。
马来西亚人,有者偏向社会秩序、经济发展,而甘愿放弃部分自由,有者则以本身自由人权为重,如抗拒疫苗等等。
社会的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必要的时候,靠向自由,危机来临则倾向秩序。而这个把控自由和秩序的向导,我们称之为“宪法”。执行宪法的工具,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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