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人,有者偏向社會秩序、經濟發展,而甘願放棄部分自由,有者則以本身自由人權為重,如抗拒疫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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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法律的目的是維護自由人權的同時,保全社會秩序。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兩難全。先把公平正義的概念擱置,在秩序和人權之間做出權衡,是非常困難的。
社會秩序,其實也是基本人權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人人皆有享受免於人為禍害、刑事傷害等等的權利。但是與之抗衡的,也是人權之一的自由。
舉個例子,為了社會的安穩和秩序,很多國家都有在特定情況下頒佈禁令,如2020年3月份馬來西亞實行的行管令(MCO)。這個行管令,是在違反基本人權之一的行動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的情況下,來達到防止疫情擴散的目的。
另一個例子,就是當一個人被警方扣留,以及帶到法庭被提控後,他的行動自由會被限制。如果交不出保釋金,那麼這一位被告將會被收押於監獄候審。
馬來西亞的司法體系秉持著“被定罪前,人人皆是無罪”的法律原則。但是收押候審,或者被限制部分自由如交出護照的程序,是違背了一個“無罪”之人的行動自由基本人權。
英國在2005年以前的1925年土地法令(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在符合一些條件的前提下,是允許一個人在佔用另一個人的土地10年過後,可以申請將土地轉到自己名下。2005年後還是允許,只是條件有些更改。這個法律在一個人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剝奪他的土地擁有權,主要是不要浪費英國境內的土地資源,以免土地匱乏引發社會經濟和秩序問題。
縱觀以上例子,到底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秩序,還是人權?
18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哲學家羅俊(Jean Jacques-Rousseau)撰寫了一本名為《社會契約》的著作,其作品主要是闡述政府和人民之間,衡量秩序和自由的平衡點。當人民放棄部分自由,與當權者交換社會秩序,這份交換,就稱之為“社會契約”。
羅俊在開篇時,用了家庭為例,以父母和孩子的關係作為對社會的映射。孩子讓出了部分自由,如行動自由、擁有權,遵從父母定下的限制,換來父母的撫養、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付出。
在自由和秩序之間做出衡量,各國人民因文化背景、資源、地理位置,以及人口等等的考量下,做出了靠向一方的選擇。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完全選擇了社會秩序,從而放棄了行動自由、資訊自由、擁有權、言論自由等等的基本人權。芬蘭人則是選擇崇尚個人主義以及自由,就連監獄也是豪華的,以再教育取代“懲戒”。
強國亦是如此。美國比較重視人權,在冠病疫情時期,很多人以人權自由為基礎,反對強制隔離政策,反對封城以及強制戴口罩等等,引發疫情失控等等問題。
同時近期,上海實行了封城,不管人民有沒有足夠的食物、補給,就連在社交網站上的部分埋怨也被有關當局刪除,但是管控疫情卻非常奏效。
馬來西亞人,有者偏向社會秩序、經濟發展,而甘願放棄部分自由,有者則以本身自由人權為重,如抗拒疫苗等等。
社會的結構不是一成不變的。必要的時候,靠向自由,危機來臨則傾向秩序。而這個把控自由和秩序的嚮導,我們稱之為“憲法”。執行憲法的工具,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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