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訊)執業律師蔡學捷指出,法官是被賦予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即可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是否批准讓被告暫緩服刑及保釋等候上訴。
他表示,根據刑事法典第311條文闡明,一個人被定罪後,不是自動獲得暫緩而是需要 通過口頭或書面申請暫緩執行刑罰包括監禁與罰款。換言之,呈上口頭或書面申請後,法官是具有自由裁量權來批准是否允許暫緩服刑或保外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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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捷也是一名前副檢察司。他今日接受星洲日報訪問,就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車禍上訴案的被告沈可婷罪名成立後,不被獲准保外候審的判決,提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見解。
他表示,法官一般上將會從被告或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足,包括個人健康理由、審訊過程中是否全面配合警方的調查及有沒有缺席審訊等各因素,決定是否批准保釋。
“無論如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沒有固定的方程式。每位法官可以根據每個案情,以及法官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保釋。”
詢及一些民眾質疑,許多高官顯要包括前首相納吉在罪名成立後,卻能夠獲准保外候審的疑問,蔡學捷回應說,這是承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做出的決定。
上訴庭是沈可婷最後途徑
他指出,刑事案件只有兩次上訴機會,而飆蚊型腳車8死案是始於推事庭,因此最高只能上訴到上訴庭(Court of Appeal);如今遭到高庭定罪,被告沈可婷只能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若某宗案件開始的時候在高庭審判,最高上訴可到聯邦法院。”
此外,他也指出,由於高庭已拒絕沈可婷的暫緩執行判決及保外等候上訴的申請,沈可婷下一步只能向上訴庭提出保外的申請。
“同樣的,上訴庭法官也將會基於本身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批准沈可婷的保外等候上結果的申請。一般來說,這個程序將在幾個星期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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