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去年4月因涉嫌伤人被控上巴生法庭的华裔男子,今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613法令)下,在吉隆坡两个地庭共面对4项控状,惟他否认有罪。
法官阿末卡玛嘉玛鲁丁允许被告以20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要求被告每月到警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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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兴文(译音)先在第三刑事地庭面对一项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89条文控状,再被带往第十刑事地庭面对另3项在相同法令下第4(1)(d)条文的控状。
他被带往法庭时双手被反扣的身后,其家属也现身法庭协助保释。
第三刑事地庭法官卡玛鲁丁允许控方申请,将案件移交至第十刑事地庭审理。
被告在第十刑事地庭聆听通译员念出4项控状后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每项控状10万保外
主控官哈里斯副检察司要求以每项控状10万令吉、把护照交予法庭保管、一名担保人及法庭附加的条件,让被告保释外出。
辩护律师阿都哈勤求情时说,其当事人去年4月22日已在巴生法庭面控,给予配合出席每次的审讯且没有逃跑风险。
他也提呈一份报案书,显示其当事人遗失护照,以此要求无需交上护照。
哈里斯对无需交上护照表示无异议,但他不同意与洗钱有关的控状不比其他涉及命案的控状严重,认为需惩罚使用非法活动收益的犯罪者。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2月25日,在大马皇家警察商业罪案调查部反洗黑钱罪案调查组,意图透过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9条文下宣誓的书面声明,以虚假记录欺骗有关约100公斤重的100个金条、现金340万令吉及125万美元的来源。
有关财物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收益,被告因此抵触该法令第89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9(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若重犯,除了以上罚款,每日可面对不超过300万令吉的罚款。
另三项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在大马皇家警察商业罪案调查部反洗黑钱罪案调查组 ,隐瞒约100公斤重的100个金条、现金340万令吉及125万美元的来源。
有关财物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收益,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d)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罚款非法活动收益总值不少过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案将于5月30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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