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去年4月因涉嫌傷人被控上巴生法庭的華裔男子,今日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613法令)下,在吉隆坡兩個地庭共面對4項控狀,惟他否認有罪。
法官阿末卡瑪嘉瑪魯丁允許被告以20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要求被告每月到警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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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興文(譯音)先在第三刑事地庭面對一項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89條文控狀,再被帶往第十刑事地庭面對另3項在相同法令下第4(1)(d)條文的控狀。
他被帶往法庭時雙手被反扣的身後,其家屬也現身法庭協助保釋。
第三刑事地庭法官卡瑪魯丁允許控方申請,將案件移交至第十刑事地庭審理。
被告在第十刑事地庭聆聽通譯員念出4項控狀後否認有罪,要求審訊。
每項控狀10萬保外
主控官哈里斯副檢察司要求以每項控狀10萬令吉、把護照交予法庭保管、一名擔保人及法庭附加的條件,讓被告保釋外出。
辯護律師阿都哈勤求情時說,其當事人去年4月22日已在巴生法庭面控,給予配合出席每次的審訊且沒有逃跑風險。
他也提呈一份報案書,顯示其當事人遺失護照,以此要求無需交上護照。
哈里斯對無需交上護照表示無異議,但他不同意與洗錢有關的控狀不比其他涉及命案的控狀嚴重,認為需懲罰使用非法活動收益的犯罪者。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2月25日,在大馬皇家警察商業罪案調查部反洗黑錢罪案調查組,意圖透過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9條文下宣誓的書面聲明,以虛假記錄欺騙有關約100公斤重的100個金條、現金340萬令吉及125萬美元的來源。
有關財物是從事非法活動的收益,被告因此牴觸該法令第89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9(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3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若重犯,除了以上罰款,每日可面對不超過300萬令吉的罰款。
另三項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間,在大馬皇家警察商業罪案調查部反洗黑錢罪案調查組 ,隱瞞約100公斤重的100個金條、現金340萬令吉及125萬美元的來源。
有關財物是從事非法活動的收益,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d)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罰款非法活動收益總值不少過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此案將於5月3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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