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3日讯)人权律师西蒂卡欣指出,尽管她觉得沈可婷应受到惩罚,但监禁刑罚过于苛刻,法官应在量刑时作出适当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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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确实发生了。尽管我觉得她应受到惩罚,但我也觉得监禁的刑罚太严苛了。监禁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她今日在脸书专页上撰文写道:“这些只是我的观点,你们可以不同意,但我不会贬损法官的裁决。”
她指出,法官在判决时应该说明原因,让民众更了解他们为何做出有关判决。
“我不确定我们是否有量刑守则或指南,可以帮助法官决定适当的量刑,以反映出所犯罪行及罪行严重性是相称的。几年前,我曾在某处读到律师公会正在着手处理此事。”
她说,法庭应在威慑和严惩之间取得适当的衡量,而在量刑时也须考量到许多因素。
“例如,根据犯罪者的角色、意图和/或预谋程度以及计划的范围和复杂程度来评估罪责。至于伤害,则是罪行所造成的、企图造成或可能会造成的伤害。”
法庭应考虑到可能使罪行更严重的因素,以及可能降低严重性或反映个人求情的因素。
“法庭应考虑为给予检方或其他法律协助减刑,即使违法者可因为对检察官或调查官给予(或提供)援助而获得减刑,为承认控罪和危险性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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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江6日讯)因重复犯下幽会罪而被判在去年12月在公开场合进行鞭刑的犯人支持登州继续对犯下幽会罪及其他伊斯兰刑事案的犯人,执行公开鞭刑的刑罚。
这名43岁的建筑工人形容这种处罚的执行方式确实对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项刑罚确实让我深感悔悟,我不想再这样做了,今次是最后一次。被惩罚的时候,我的感觉就像没什么感觉,不知道该怎么说,痛苦和羞耻交织在一起。”
“疼痛没关系,还可以忍受。十次、二十次都可以忍受,但羞耻感却让我无法承受。”
“但是,这种做法是对的,我支持。这可以给别人一个教训,因为我知道羞耻感有多么痛苦,它带来了悔悟,而不是疼痛的折磨。”
他与47名囚犯通过释放囚犯许可证计划获得有条件释放,他在离开马江监狱之前,接受登州政府新闻局UPDI的访问时,如此表示。
接受6下鞭刑 90人观看过程
他因三度触犯幽会罪行,被伊斯兰法庭判处他在清真寺的礼堂内接受6下鞭刑,以教育他和警示社会,大约90人观看整个行刑过程。
育有5名孩子的他表示,在接受公开鞭刑后,他才真正体会到之前的猜测和流言与实际执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差距。
“如果与毒品犯罪的鞭刑(刑事)相比,那种更加严厉。”
他表示,自己获得有条件释放后,将重操旧业当工匠,之前的雇主已答应重新聘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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