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律条文皆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零死角的涵盖,只能在大方向上,尽量往立法的最大目的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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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法走到今天终于接近即将在国会提呈的“最后一里路”,其实不仅仅是因为喜来登事件而须制定反跳槽法,大马“青蛙政治”文化其实由来已久。如果反跳槽法无法通过,除了人民失望,亦有损国家民主进程。
政治人物对法令存在的缺陷有所担忧,也并非完全不能成立。先不论慕尤丁导致希盟政府倒台这一笔帐,他在国会辩论时表示担忧,国会议员被开除党籍或退党就视为跳槽,而必须清空议席进行补选,变成政党的利益大于人民。这个论点,我有认同也有不认同之处。
慕尤丁应当是回忆起当年任纳吉副手时的委屈。当国阵中大多数人对纳吉的一马公司丑闻噤若寒蝉时,身为副手的慕尤丁做了“忤逆”党主席之事,唱反调导致慕尤丁被革除副首相职,并被开除巫统党籍。假设当时已有反跳槽法,无论慕尤丁是否有冤屈,他必须腾出议席,以进行补选。
关于这一点,我认同慕尤丁所说的,条文很有可能被党主席滥用,借机和意见相左的党员产生事端,最后以“违反党纪”铲除眼中钉。但像我前述所说的,法令无法百分百完善,不能照顾所有死角,只能最大化的照顾大家的权益。如慕尤丁的情况,和党主席意见不合,党就利用条文对付之而失去议员资格;但我们也意识到,无论任何原因退党而不被视为跳槽,也有人会故意生事以被开除党籍,在法律保护下就可待价而沽跳槽,这样又何必需要制定反跳槽法?
我认为,只要那些被党开除或主动求去者,在腾空议席后,依然获得参选的机会,那其实对大家很公平了。在被赋予参与补选的机会下,人民自会判断是否还要给他机会。或者选民在当初投票时,是选党不选人,那么在补选时人民要选党还是选人,自有判断。
当议员被党开除或退党而引发补选时,只要让当事人参选,其实很多争议就可以避免。如退党者要上阵补选,应当想清楚自己要以独立人士身分,还是转码头代表其他政党参选。如果选择当独立人士,一旦成功当选,就不可以把他的议员资格带去别的政党。如果要加入新政党,就应该再次举行补选。当然,这种因为议员意志不坚定的反复补选肯定造成公帑浪费,但是人民也不是笨蛋。
在考虑到跳槽法的缺陷时,我们应回望制定反跳槽法的初衷。究竟是要保护议员的结社自由,还是保护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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