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慮到跳槽法的缺陷時,我們應回望制定反跳槽法的初衷。究竟是要保護議員的結社自由,還是保護人民權益。
所有法律條文皆無法做到盡善盡美,零死角的涵蓋,只能在大方向上,儘量往立法的最大目的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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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法走到今天終於接近即將在國會提呈的“最後一里路”,其實不僅僅是因為喜來登事件而須制定反跳槽法,大馬“青蛙政治”文化其實由來已久。如果反跳槽法無法通過,除了人民失望,亦有損國家民主進程。
政治人物對法令存在的缺陷有所擔憂,也並非完全不能成立。先不論慕尤丁導致希盟政府倒臺這一筆帳,他在國會辯論時表示擔憂,國會議員被開除黨籍或退黨就視為跳槽,而必須清空議席進行補選,變成政黨的利益大於人民。這個論點,我有認同也有不認同之處。
慕尤丁應當是回憶起當年任納吉副手時的委屈。當國陣中大多數人對納吉的一馬公司醜聞噤若寒蟬時,身為副手的慕尤丁做了“忤逆”黨主席之事,唱反調導致慕尤丁被革除副首相職,並被開除巫統黨籍。假設當時已有反跳槽法,無論慕尤丁是否有冤屈,他必須騰出議席,以進行補選。
關於這一點,我認同慕尤丁所說的,條文很有可能被黨主席濫用,藉機和意見相左的黨員產生事端,最後以“違反黨紀”剷除眼中釘。但像我前述所說的,法令無法百分百完善,不能照顧所有死角,只能最大化的照顧大家的權益。如慕尤丁的情況,和黨主席意見不合,黨就利用條文對付之而失去議員資格;但我們也意識到,無論任何原因退黨而不被視為跳槽,也有人會故意生事以被開除黨籍,在法律保護下就可待價而沽跳槽,這樣又何必需要制定反跳槽法?
我認為,只要那些被黨開除或主動求去者,在騰空議席後,依然獲得參選的機會,那其實對大家很公平了。在被賦予參與補選的機會下,人民自會判斷是否還要給他機會。或者選民在當初投票時,是選黨不選人,那麼在補選時人民要選黨還是選人,自有判斷。
當議員被黨開除或退黨而引發補選時,只要讓當事人參選,其實很多爭議就可以避免。如退黨者要上陣補選,應當想清楚自己要以獨立人士身分,還是轉碼頭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如果選擇當獨立人士,一旦成功當選,就不可以把他的議員資格帶去別的政黨。如果要加入新政黨,就應該再次舉行補選。當然,這種因為議員意志不堅定的反覆補選肯定造成公帑浪費,但是人民也不是笨蛋。
在考慮到跳槽法的缺陷時,我們應回望制定反跳槽法的初衷。究竟是要保護議員的結社自由,還是保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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