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訊)一名巫裔女律師提醒父母,勿以為處於青少年期的孩子已成熟,所以放任孩子自由戀愛、享樂、無駕照違例騎車;若孩子因而發生任何意外,父母是可在2001年兒童法令的疏忽照顧下被判罰款或坐牢。
女律師諾再貝塔認為,父母及監護人必須在看顧兒童尤其監督他們的活動,特別是夜間活動,負上更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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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這是對未成年人的安全至關重要,而在2001年兒童法令下,疏忽照顧都是一種罪行。
“只要他們未滿18歲,(監管孩子)都是父母或監護人、收養家庭或祖父祖母的責任。”
她接受《今日自由大馬》訪問時說,未滿18歲的孩子,都不應該讓他們和同齡朋友在路上溜達或玩耍,尤其是深夜。
“一些父母可能認為處於少年期的孩子已成熟,所以放任孩子們自由戀愛、享樂、無駕照違例騎車等。但是,這種‘自由’是不適合17歲以下的青少年。”
提到少年改裝腳車或蚊型腳車,以及無駕照騎車引發的悲劇時,諾再貝塔說,在2001年兒童法令下,父母是可以在“疏忽或忽略責任”下受到對付。
她指出,若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士,遺棄、疏忽或讓兒童處於危險之中,從而導致他∕她身體或精神傷害,有關人士可在兒童法令第31(1)(a)條款下受到對付。罪成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諾再貝塔表示,她同情並理解新山8少年蚊型騎士案件的死者家屬的悲痛。
“但是,如果這些青少年獲得父母適當的監管與照顧,這場意外是可以避免的。”
“父母應該好好照顧自己的孩子,確保入夜後,孩子是在家裡,而不是在路上,以危及他們的安全。”
她促請當局考慮讓兒童法令,適用於對付允許孩子無駕照騎摩托車,導致任何傷亡事故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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