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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07am 15/04/2022

联署

蚊型脚车案

沈可婷

沈可婷案

联署

蚊型脚车案

沈可婷

沈可婷案

無關種族 至少2巫裔發動聯署 逾百萬人聲援沈可婷

慕哈末阿芬發起的網上聯署運動。(截圖自change.org網站)

(新山、八打靈再也14日訊)少年騎蚊型腳車案女司機被判刑及立即坐牢引起舉國關注,網絡上共出現至少4個聲援沈可婷的聯署運動,共獲得超過130萬各族人民響應;其中兩個由馬來網民發動的聯署運動獲得最熱烈的迴響。

與此同時,沈可婷代表律師法依查透露,他今天已經通過法庭線上系統,向上訴庭入稟上訴和暫緩刑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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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聯署的人數仍在以驚人的速度持續增多,據記者觀察每一秒都有至少一至兩人參與聯署。

其中一個網上聯署名為“從魯莽駕駛控訴中釋放沈可婷”的發起者為馬來網民旺祖乃達(Wan Junaida),網址為https://www.change.org/p/free-sam-ke-ting-from-charges-on-reckless-driving-bebaskan-sam-ke-ting-daripada-pertuduhan-memandu-secara-melulu-bebaskansamketing-freesamketing ,今早9時有14萬1936人,截至14日午夜12時已有66萬8550人參與這項聯署。

旺祖乃達發動的網上聯署運動。(截圖自change.org網站)
旺祖乃達:沈非肇事者

旺祖乃達在發起該聯署時指出,我們身為大馬人,皆對沈可婷的判決感到震驚,事實證明,她是一名負責任的司機,是這起事故真正的受害者。

“是父母育兒失敗,讓他們的孩子在凌晨3時,騎著改裝後的蚊型腳車在街上游蕩。”

她強調,我們(大馬人)並不接受這一項判決,希望這項判決可以被推翻,不要剝奪這名年輕和無辜的大馬人光明的前景。

“沈可婷並不是這起事故的起因,真正的肇事者,是那些未來的飆車黨與他們的父母。”

她補充,沈可婷一案在2019年10月於新山推事庭被判無罪釋放,而當時的法官西蒂哈嘉的判決指出,沈可婷並沒有醉酒,沒有使用手機,在駕駛時也繫好安全帶,證明她是一名負責任與謹慎的駕駛者,但當時路況黑暗且彎曲,因此駕駛者也無法預料到在凌晨3時會有一群蚊型腳車黨在路上。

另外一個網上聯署名為“為沈可婷伸張正義”也是由一名馬來網民慕哈末阿芬(Muhammad Affin)所發起,網址為https://www.change.org/p/keadilan-perlu-ditegakkan-walaupun-pahit-dan-pedih-justiceforsamketing?recruiter=874853171&utm_source=share_petition&utm_medium=facebook&utm_campaign=psf_combo_share_initial&utm_term=psf_combo_share_initial&recruited_by_id=69206a80-5402-11e8-af8e-c1b4b6b029f9&utm_content=fht-33007609-en-gb%3A6 ,截至14日午夜12時也獲得了66萬7379人簽署請願。

慕哈末阿芬:正義須獲伸張

慕哈末阿芬在聯署中表示,沒有人希望這起事故發生,更何況是一場犧牲青年靈魂的事故,悲劇發生在凌晨3時以後的大道,屬於汽車的大道並不應該有腳車在行駛,更何況是未成年者。

他說,大馬道路安全研究院(MIROS)已經認證了沈可婷並無超速,而且事故的受害者是騎著不被允許的改裝腳車——蚊型腳車。

他對沈可婷在2019年與2021年兩次被判無罪,而政府卻依然能夠提出上訴感訝異。

“無可否認,在這樣的事故下,每個人都會有情緒,但也需要維護正義,真相與事實是不容忽視的。”

“我們對失去生命的悲劇感到悲痛;無論如何,受害者的性命都無法挽回,家屬將會在餘生承受這巨大的損失。然而,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加害於他人。儘管有多麼辛酸與痛苦,正義也必須獲得伸張。”

法依查感謝各界對沈可婷的支持。(檔案照)
律師:入稟緊急通知書
要求上訴庭儘快審理

沈可婷代表律師法依查今日通過WhatsApp回答媒體詢問時說,他也入稟緊急通知書,要求上訴庭儘快審理此案。

感謝各界支持沈可婷

法依查同時感謝各界對其當事人沈可婷的支持。

由於本案最先是在推事庭審理,因此沈可婷必須先獲得上訴庭發出的準令,才能進行上訴的程序。

27歲的沈可婷是於5年前涉及8名少年騎蚊型腳車遭撞死車禍案件,此案上訴至高庭,承審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昨天做出裁決,判處沈可婷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罰款6000令吉,以及吊銷駕駛執照3年。

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取代。

法依查在法官宣判後曾要求讓被告暫緩服刑及申請保釋候審,但不獲法官允許,並指示被告即日起服刑,直至上訴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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