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早有設下阻止飆車黨的措施或監視該路段的單位,或可以避免悲劇,就不用造成年輕女孩和青蔥少年皆有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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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已經沉寂一時的“蚊型腳車8死案”,一夕之間再成為網絡的熱搜詞,伴隨著另一熱搜詞——“沈可婷”,受到國內外中文媒體的關注。
2017年2月18日的半夜,沈可婷在開車回家的路上,猝不及防的撞倒一群非法改裝腳車的夜飆族,造成其中8人喪命。
這場事故讓人意識到蚊型腳車的公路危害,導致8個家庭一夜之間痛失親兒。對於任何一位資深駕駛人士來說,是一輩子都抹不去的陰影。當年只有22歲的沈可婷未經歷豐富的人生歷練,就已承受如此暗黑記憶。即使推事庭裁定她無罪,心理承受的壓力不可能就此消失。
無可否認的,作為旁觀者,我們會有將心比心的猜測,對解讀沈可婷的案子投放情感。
縱觀聲援沈可婷的眾多言論,大致是出於情理之中,也就是從駕駛者的角度,理解沈可婷的無奈。大眾早對破壞馬路行駛安全的飆車族深惡痛疾,無奈於政府一直沒有立竿見影的作為。
沈可婷撞倒8條人命,乍聽下屬於惡劣情節,所以主控官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觀點,認為肇事者至少得坐8年牢才對大眾有所交待,而過去兩年,推事庭都裁定沈可婷無罪,主控官仍然不屈不饒,而今終於得到最高法庭改判決,沈可婷需坐6年牢房和罰款6000令吉、吊銷駕照三年。
法庭的審判是依據法律觀點的,可是法理和情理差距之大,社會大眾對此憤懣不平,在網絡發起聯署聲援沈可婷。
由此而論,腳車非法飆行在公共車道上本就有導致他人過失的事實。沈可婷有可能過於熟悉回家的段路,而缺少警惕性,法官若認為她當年作為年輕的駕駛員,有必要接受刑罰以作懲戒,算是合理,可是半夜橫行馬路上的改裝腳車隊明顯的缺乏安全意識,才是造成車禍悲劇的主因!
主控官所謂的為公共利益著想,不也忽視了車道使用者的公共利益和安全保障?
蚊型腳車本就不該出現在車道上,更遑論駕駛經驗不深的人士可以安全閃躲沒有剎車器和速度飛快的腳車,任何一輛轎車都有可能不幸撞上。非法改裝腳車在先,違規使用道路在後,受害者早就為不幸埋下伏筆。
若早有設下阻止飆車黨的措施或監視該路段的單位,或可以避免悲劇,就不用造成年輕女孩和青蔥少年皆有不幸。
細究起來,少年飆車族的背後實反映了存在已久的少年溜蕩文化。青少年的青蔥歲月裡有不少茫然和迷失的時刻,少了大人的關懷,容易被成群結隊的溜蕩活動吸引。不過,引導少年也不是教育工作者的專屬職責,小到一個社區,大到一個社群,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義務關懷和引導少年的思想和行為。
話說沈可婷受判在短時間內獲得重大回響,從社會人士、法律到政治界人士都以行動聲援,一方面發動聯署,另一方面提供法律援助。從情感面,筆者希望藉此一切讓事態好轉,而從理性面,卻糾結於輿論影響司法的好壞問題,實在茫然有待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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