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想分享,畢竟這是我自己討的知識,但看到一些網友發表的言論,彷彿都是方唐鏡上身似的,所以還是決定把採集到的資料,還有從中的領悟以及我自己個人的一些想法,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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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沈可婷的案件,相信大家這幾天都被刷屏了,各路律師都提出了他們的專業分析,還教會了我們不少專業詞彙。
讀了很多資訊,然後開始覺得有必要向律師朋友請教一下,所以就那麼做了。
本來不想分享,畢竟這是我自己討的知識,但看到一些網友發表的言論,彷彿都是方唐鏡上身似的,所以還是決定把採集到的資料,還有從中的領悟以及我自己個人的一些想法,分享一下。
畢竟作為一名記者,要整理資料也不是太難,而且因為不是律師的關係,或許我的整理會比較容易明白一點。
向麥嘉強律師討教後,覺得可以分享的內容如下:
首先,來簡單粗暴的搞懂這個詞彙:
*什麼是unsworn statement(未經宣誓的證詞)?
簡單來說,就是被告說出的證詞不可被盤問,檢察官不能挑戰有關的證詞。
優點是:即使證詞和最初警方錄的口供有出入都無需被盤問。
缺點是:因為少了盤問的環節,所提出的證詞強度不大。
關鍵條件:若能在證詞中成功提出有力疑點,或有其他證人證明及提出疑點,即使是unsworn statement還是可以撐得住。
疑問:凡是選擇了unsworn statement的就死路一條?
既然unsworn statement是一個選項,那麼有關證詞肯定會被法官納入考量,只是少了盤問的環節,強度削弱,若拿捏不當,無法提出疑點,會拉低勝算。
但得必須永遠記得“The burden of proof rests on the prosecution,not the defence”。意思就是,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而控方必須在沒有合理疑問下證明被告有罪。 無法證明,則被告無罪。
補充:作為一名刑事律師,一般都會叫顧客bite the bullets。但,不代表選擇unsworn statement就一定是犯了錯誤。
總結:被告的律師有他的考量,畢竟只有他最清楚狀況,所以沈可婷採unsworn statement的原因,除了她和律師本人之外沒有人會更清楚,大家不需要多做不必要的批評和指控。
接著:
*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礎上,可以把這起悲劇分為兩組受害者:
1) Mangsa dalam kemalangan意外受害者
2) Mangsa dalam keadaan 處境/情況受害者
第一組的意外受害者儘管因為違法行為引起這起意外,但不代表他們就很該死或必須死。
第二個處境受害者雖然非常無辜,但站在法律面前,涉及死亡車禍就必須面對提控,儘管她的處境確實非常無辜。
至於結果有罪與否,雙方在法律上被賦予了空間和機會去辯護及爭取。
關鍵在於證據:法庭裡說的只是證據,不是真相。所以能證明有罪便有罪,無法證明有罪,便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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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吳健南律師討教後覺得可以分享的內容如下:
1)第一個審訊這起案件的推事庭所有證據和證人,很關鍵,“事實認定”(findings of fact)不能被推翻。加上第一個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庭,才是最直接接觸所有證據和證人的一環,其他的都是根據判詞做的上訴,因此第一個審理這起案件的推事庭,提出過的所有證物和證據不能被否定。
2)他認為,這次的審訊中,控方並沒有排除合理懷疑,而是但把舉證責任丟到沈可婷身上。
3)案件要上訴,法官就會編寫判詞,所以判詞的內容很關鍵。
其他相關內容可以搜一下吳健南律師在近日接受各媒體採訪後的報道。
*下來要解答一些網友提出的疑問:
1)到底哪裡提到蚊型腳踏車逆行?
在2019年的推事庭推事判詞的第17頁提到了,部份內容如下:
【… berdasarkan kerosakan-kerosakan tersebut, maka adalah munasabah bagi mahkamah membuat dapatan bahawa sekurang-kurangnya dua simati telah menunggang basikal semasa kemalangan sacara menyonsang arus jalan tersebut.
基於腳踏車的受損情況,法庭可以合理推斷有至少兩名死者(騎士)當時是逆向騎車。
…… mahkamah mendapati kerosakan sebahagian besar basikal yang terlibat dengan kemalangan ini adalah tertumpu di bahagian tayar hadapan. Sekiranya dilihat dalam Laporan Kimia (P26), basikal E2 hingga E21 kebanyakannya menunjukkan kerosakan fork patah dan roda tercabut. Maka adalah munasabah untuk mengatakan kerosakan-kerosakan tersebut berpunca akibat hentaman secara berhadapan dengan motorkar OKT di mana disebabkan tindakan kumpulan basikal lajak tersebut yang menunggang basikal secara menyonsang arus di jalan tersebut.】
大部份的腳車損傷情況讓法庭合理推測事發當時,腳車是和被告的汽車相撞的,即這群騎士當時正逆向騎車。
2)到底誰說沈可婷在事發時沒有超速?
在2019年的推事庭推事判詞第35頁提到了,部份內容如下:
【mahkamah mendapati bahawa kelajuan motorkar tersebut sebelum kemalangan adalah di bawah had laju ditetapkan di jalan tersebut iaitu 50km/jam. Oleh itu, mahkamah berpendapat tiada kesalahan memandu motokar melebihi had laju yang ditetapkan telah dilanggari oleh OKT.】
還有,關於有指事發後車子翻覆的原因是有路人翻車要把卡在輪下的騎士救出,相關內容也可以在這份判詞裡第26頁找到。
【SP44 menyatakan motorkar tersebut telah diterbalikkan oleh orang awam kerana terdapat satu mayat di bawah kereta. Makluman ini beliau dapat daripada orang awam ketika mereka berada di lokasi kemalagan. SP44 turut mengakui melakukan siasatan berkenaan pekara ini berpandukan juga kepada satu gambar viral di internet yang menunjukkan terdapat satu mayat berada di bahagian tayar hadapan motorkar tersebut.】
3)媒體沒有法律知識所以只報道判決沒有細談判決原因?
首先,不一樣的新聞類別會有不同的架構、結構和編寫方式。每一篇新聞都有各自的重點,即使是針對同一件事採集的內容,但都會根據不同的採集對象,內容重要性的主次等考量去區分。環環相扣的新聞會在同一頁刊登但不會以一篇萬字文呈現。
記者的專業是報道現場所聽和所看到的,當天的判決就是判決,寫的當然就是法官的判決。其他的細節及其餘的專業分析和判決評論,就必須由專業律師分析和解答。說媒體沒有報道是因為沒有法律知識的網友,其實是你沒有看新聞所以不知道媒體這幾天裡做了什麼報道。各大報章、電視臺和網媒都有轉述及專訪律師以獲得專業的分析,讓讀者能有更多的概念。作為記者,不能也不適合自行分析,無論你對法庭新聞有多瞭解和專業,這些專業分析都必須交給律師。除非是在專欄裡寫個人看法。報道不是專欄,不會也不能有記者的個人分析或立場。
總結:近期的媒體都在訪問律師給讀者輸送專業的法律知識,好嗎?所以今天起,看新聞吧。還有提出論述之前,記得做fact check。
4)為什麼要籤change org的petition?因為無知?
站在個人立場,作為平民,我不同意判決,我需要一個管道表示不同意,而簽署petition是一個表達方式。至於是否等於無知,見仁見智。
For me, doing something is always better than doing nothing。
而且先發起籤petition的是巫裔,不是華裔。
我不認同這個判決。原因很簡單,因為我不是律師,不是法官,但我是一名駕駛者,考量到判決可能會在之後變成參考,我不希望這個由他人犯錯引發的悲劇,讓處境受害人繼續受害。而作為一名女性,我也希望這個案件的處境受害人,可以重新開始,不要再揹負著那莫名空降的八條人命。僅此而已。
“司法不公,天理何在”黨的冒起,我也不認同。我不認同他們在各社交媒體留言處等的刷版行為以及一些帶有種族分化的輿論,其餘的我沒有太大意見。
此外,雖然這起案件,我也不認為有其他第三方干預司法,但對於信誓旦旦說大馬司法不曾有爭議的網友,我想提一提,為什麼會有人對司法缺乏信心。為什麼會有人質疑所謂的三權分立?
因為我們有過不好的例子啊。想要回顧的話,可以谷歌找找林甘視頻、操縱高級法官躍升的司法黑幕,或關鍵字搜那句流傳多年讓人難忘的“看來像我,聽來像我,但不是我”。
5)沈可婷有學習障礙?
沒有找到相關的資料,也沒有看到類似報道。
但同在2017年,檳城發生了一起19歲女子開車逆行連撞多車的車禍,有關被告是有學習障礙的障友。關鍵詞可搜:女司機逆向行駛釀1死5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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