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我国接连发生粗心父母将孩子留在车内造成死亡的案件,警方指犯案父母可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或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条文下被控。
全国警察性侵犯、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组(D11)主任西蒂甘希雅助理告诉国文《大都会日报》,警方可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及2001年儿童法令第33(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照顾孩子)条文开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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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至去年,警方已援引上述2条文开档调查5宗相关案件。”
她指出,除了上述2个条文,警方曾在2019年援引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条文开档调查另一宗案件;然而在过去3年期间的6宗档案中,只有2宗案件的涉案者被带上法庭面控。
“警方数据显示,所有案件的主要因素是父母或监护人忘了孩子在车内,他们下车前没有查看或确保每位乘客是否已下车。”
西蒂甘希雅说,独留孩子在车内的人,一旦被定罪,将会受到重罚,这种惩罚足以给大家一个教训。
“透过法律未必能解决这种情况,因为警方发现肇祸主要原因是父母或监护人的粗心大意、缺乏警惕及轻视的态度。”
她说,民众需要具备细心及有条理的意识,并采用高度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方式来管理孩子,例如下车前先数一数车内的乘客人数,确保每位乘客是否已下车,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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