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8日訊)我國接連發生粗心父母將孩子留在車內造成死亡的案件,警方指犯案父母可在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或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條文下被控。
全國警察性侵犯、家庭暴力及虐待兒童組(D11)主任西蒂甘希雅助理告訴國文《大都會日報》,警方可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父母和監護人疏忽照顧孩子,導致孩子暴露在危險下)及2001年兒童法令第33(父母或監護人疏於照顧孩子)條文開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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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至去年,警方已援引上述2條文開檔調查5宗相關案件。”
她指出,除了上述2個條文,警方曾在2019年援引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條文開檔調查另一宗案件;然而在過去3年期間的6宗檔案中,只有2宗案件的涉案者被帶上法庭面控。
“警方數據顯示,所有案件的主要因素是父母或監護人忘了孩子在車內,他們下車前沒有查看或確保每位乘客是否已下車。”
西蒂甘希雅說,獨留孩子在車內的人,一旦被定罪,將會受到重罰,這種懲罰足以給大家一個教訓。
“透過法律未必能解決這種情況,因為警方發現肇禍主要原因是父母或監護人的粗心大意、缺乏警惕及輕視的態度。”
她說,民眾需要具備細心及有條理的意識,並採用高度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方式來管理孩子,例如下車前先數一數車內的乘客人數,確保每位乘客是否已下車,才能避免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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