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卻種下禍根,律法的修正,確實讓許多擱置的決議案獲得決策的空間,但還是留下大業主控場霸權的禍根。
隨著聯邦法院的判決,“管理費不能有不同的收費率。目前還在採用不同收費率的聯合管理機構(JMB)必須立即停止該收費,並召開特別大會(EGM),讓業主投票表決,該共管樓宇統一的單一管理費收取率(Rate per Share Unit)。 否則,他們就是藐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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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原文 :
“There cannot be different rates of maintenance charges. JMBs which have been applying different rates must immediately cease and convene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 to fix a single rate of maintenance charges. Otherwise, they would be flouting the law.”
聯邦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表示共管樓宇單位業主以後繳交的管理費,都將是統一結合了該共管樓宇的每一個項目(民居,零售店鋪,辦公樓,商城,停車場等等)所需的總和開銷後,在透過公攤的方式,讓每一位業主按照持有的單位面積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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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一附表的公攤計算公式“FORMULA FOR THE COMPUTATION OF THE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PARCELS IN RELATION TO BUILDING OR LAND INTENDED FOR SUBDIVISION INTO PARCELS”
大意是:每個單位繳交的管理費,是按照持有的單位面積,加上附屬單位的面積,綜合後按照分攤的比例計算。
分攤值(Share Unit)計算如下:
個別單位的分攤值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a parcel) =(單位面積 X WF1 X WF2)+(附屬單位面積 X WF3)
1)面積是以平方米計算;
2)WF1是,按照表1,該個別單位的單位類型比重數值;
3)WF2是,按照表2,該整層單位的類型比重數值;
4)WF3是,按照表3,該附屬單位的單位類型比重數值;
5)如果該單位擁有超過一個附屬單位,附屬單位比重數值將是所有附屬單位比重數值的總和。
6)所有的分攤指數將通過整數呈現,任何份子都將以四捨五入的方式進至整數。(例如:108.4將舍4留108;而108.5將進5入109;讓後108.7也是進3入109,以此類推。
大業主完控年會?
雖然,這公式也納入的不同類型的房產比重,卻讓商用單位的管理費大大上調,Retail Complex 的比重乃3.2, 這也表示該單位需要繳交的管理費比民居單位高出許多。
然而,現實中呢?
商城幾乎都是單一大業主持有,而商城的總和麵積通常都佔了該共管樓宇至少30%或更多的面積範圍。
個案: 某個擁有3134個個別單位的分層商用樓宇,發展單位把整個停車場賣了(單一業主持有) 而停車場的Share Unit 比重達整棟共管樓宇的33%,還有把所有的零售單位賣了給另一位業主(也是單一業主),零售單位的總和Share Unit達13%。
注意,停車場是獨立單位,而零售單位共有126個個別單位,雖然加起來只是127個個別單位,但兩位業主持有的面積(share Unit) 卻是該共管樓宇的46%比重,兩位大業主強強聯手,並運用了Share Unit比重完控年會。
如果個別單位業主要抗爭,就得召集至少50%的面積比重才行!至少需要3000位單位業主出席年會,方有可能與大業主的票數比重對抗。現實呢?
我們來看看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第二附表,第15段,針對年會的法定人數怎麼闡述。
第15段,第(2)條,當年會指定開始時間後的半個小時內,出席的法定人數不達標,那所有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將構成該會議的法定人數。
以上的律法條文,提供了大業主更大的控場機會,只要業主不出席,比重高的單位業主就越容易控場主導年會。 所以許多單位業主紛紛表示,律法不公!
其實,真的是這樣嗎?
看看舊法對年會法定人數條文,年會的法定人數:
(1)第一屆年度大會的法定人數,將由所有擁有投票權的人的一半人數構成。
(2)假如在年會指定開始時間開始的半個小時內,出席的法定人數不達標,該會議將休會,並在下個星期同一天、同一地點、同一時間再次召開,如果在下一個會議指定時間開始後的半個小時內,出席的法定人數不達標,當天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將構成法定人數。
居於共管樓宇單位業主經常選擇缺席年會,而導致法定人數不達標,被迫流會的事件屢屢發生,導致決議案無法通過,樓宇的預算也無法通過,管理上出現艱難的種種難題。故國家才修改律法,讓有心出席年會的業主構成法定人數,讓出席的法定人投票表決,通過決議案,通過樓宇的財政預算,方便管理機構推行管理與維護的工作。
好心,卻種下禍根,律法的修正,確實讓許多擱置的決議案獲得決策的空間,但還是留下大業主控場霸權的禍根。
筆者希望官方單位,再次檢驗律法的灰色地帶所帶來的隱患,並儘快修法改善,讓共管樓宇業主的權益可被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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