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却种下祸根,律法的修正,确实让许多搁置的决议案获得决策的空间,但还是留下大业主控场霸权的祸根。
随着联邦法院的判决,“管理费不能有不同的收费率。目前还在采用不同收费率的联合管理机构(JMB)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并召开特别大会(EGM),让业主投票表决,该共管楼宇统一的单一管理费收取率(Rate per Share Unit)。 否则,他们就是藐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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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原文 :
“There cannot be different rates of maintenance charges. JMBs which have been applying different rates must immediately cease and convene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 to fix a single rate of maintenance charges. Otherwise, they would be flouting the law.”
联邦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表示共管楼宇单位业主以后缴交的管理费,都将是统一结合了该共管楼宇的每一个项目(民居,零售店铺,办公楼,商城,停车场等等)所需的总和开销后,在透过公摊的方式,让每一位业主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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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一附表的公摊计算公式“FORMULA FOR THE COMPUTATION OF THE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PARCELS IN RELATION TO BUILDING OR LAND INTENDED FOR SUBDIVISION INTO PARCELS”
大意是:每个单位缴交的管理费,是按照持有的单位面积,加上附属单位的面积,综合后按照分摊的比例计算。
分摊值(Share Unit)计算如下:
个别单位的分摊值 (Allocated share units of a parcel) =(单位面积 X WF1 X WF2)+(附属单位面积 X WF3)
1)面积是以平方米计算;
2)WF1是,按照表1,该个别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3)WF2是,按照表2,该整层单位的类型比重数值;
4)WF3是,按照表3,该附属单位的单位类型比重数值;
5)如果该单位拥有超过一个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比重数值将是所有附属单位比重数值的总和。
6)所有的分摊指数将通过整数呈现,任何份子都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至整数。(例如:108.4将舍4留108;而108.5将进5入109;让后108.7也是进3入109,以此类推。
大业主完控年会?
虽然,这公式也纳入的不同类型的房产比重,却让商用单位的管理费大大上调,Retail Complex 的比重乃3.2, 这也表示该单位需要缴交的管理费比民居单位高出许多。
然而,现实中呢?
商城几乎都是单一大业主持有,而商城的总和面积通常都占了该共管楼宇至少30%或更多的面积范围。
个案: 某个拥有3134个个别单位的分层商用楼宇,发展单位把整个停车场卖了(单一业主持有) 而停车场的Share Unit 比重达整栋共管楼宇的33%,还有把所有的零售单位卖了给另一位业主(也是单一业主),零售单位的总和Share Unit达13%。
注意,停车场是独立单位,而零售单位共有126个个别单位,虽然加起来只是127个个别单位,但两位业主持有的面积(share Unit) 却是该共管楼宇的46%比重,两位大业主强强联手,并运用了Share Unit比重完控年会。
如果个别单位业主要抗争,就得召集至少50%的面积比重才行!至少需要3000位单位业主出席年会,方有可能与大业主的票数比重对抗。现实呢?
我们来看看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二附表,第15段,针对年会的法定人数怎么阐述。
第15段,第(2)条,当年会指定开始时间后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那所有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构成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以上的律法条文,提供了大业主更大的控场机会,只要业主不出席,比重高的单位业主就越容易控场主导年会。 所以许多单位业主纷纷表示,律法不公!
其实,真的是这样吗?
看看旧法对年会法定人数条文,年会的法定人数:
(1)第一届年度大会的法定人数,将由所有拥有投票权的人的一半人数构成。
(2)假如在年会指定开始时间开始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该会议将休会,并在下个星期同一天、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再次召开,如果在下一个会议指定时间开始后的半个小时内,出席的法定人数不达标,当天出席的合格投票人,将构成法定人数。
居于共管楼宇单位业主经常选择缺席年会,而导致法定人数不达标,被迫流会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决议案无法通过,楼宇的预算也无法通过,管理上出现艰难的种种难题。故国家才修改律法,让有心出席年会的业主构成法定人数,让出席的法定人投票表决,通过决议案,通过楼宇的财政预算,方便管理机构推行管理与维护的工作。
好心,却种下祸根,律法的修正,确实让许多搁置的决议案获得决策的空间,但还是留下大业主控场霸权的祸根。
笔者希望官方单位,再次检验律法的灰色地带所带来的隐患,并尽快修法改善,让共管楼宇业主的权益可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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