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人權委員會兒童事務專員拿督諾阿茲雅表示,馬來西亞不是1951年《難民公約》的簽署國,卻是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參與國,此公約第22條規定,國家必須確保尋求難民身分或已被確定為難民的兒童,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她發文告說,兒童事務專員建議政府,考慮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向所有羅興亞難民發放難民卡,特別是那些面對騷亂的難民。此外,成立由內政部以外的代表組成獨立機構進行調查最近的羅興亞難免逃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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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對最近6名緬甸羅興亞難民,包括兩名兒童在扣留營發生騷動逃離後,試圖穿越高速公路時被撞斃的事件感到難過。
她說,根據兒童事務專員在良冷(Lenggeng)扣留營的觀察,營內擠滿扣留者,而良冷、浮羅交怡和柏蘭迪(Belantik)的扣留營,發現人手不足現象。
她指出,雖大部分被扣留的移民通過各個國家大使館的干預被遣返原籍國,但根據國際習慣法,大馬的羅興亞難民無法返回緬甸,原則是保證不會遣回他們受迫害的國家。
她也促人民在這事件上,不應譴責重新被捕的難民,也不要在日佬(Relau)扣留營繼續灌輸恐懼或仇恨,同時把羅興亞兒童安排在其他替代拘留點,因為這些兒童需要得到更安全和有利生活環境,至於不足夠人手的扣留營,有必須立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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