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今天提交給聯邦法院的上訴請願書中,提出94個他必須從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獲判無罪的理由。
根據馬新社報道,上訴請願書中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上訴庭在確認高庭裁定控方就所有七項指控證明上訴人(納吉)的表面證據成立,並要他自辯時,在事實及/或法律上犯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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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今天通過沙非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上訴請願書中,聲稱他對兩個法庭根據各自的整體判決作出的事實和法律上的嚴重錯誤感到受屈,除非這另有明確說明。
指2法庭皆犯錯誤
他認為,上訴庭和高庭對整個判決理由的調查結果,存在了嚴重錯誤。
“上訴庭在確認高庭的事實或推論的調查結果時,存在事實或法律錯誤,這些事實或推論沒有得到充分證實,也沒有全面反映證據。”
“兩個法庭在事實或法律上都犯了錯誤,因為沒有正確評估證據,也沒有認識到已證實和未證實的事實區別,以及允許做出的推論與僅基於提議、毫無根據的指控、懷疑、猜測及謠言。”
納吉指出,兩個法庭使用他們的邏輯或理由,而非口頭或書面證據來考量所有指控的要素來作出裁決,在每一項不利於他的事實的裁決中,都犯了事實或法律錯誤。
稱造成嚴重不公正
“我將提出上訴庭和高庭的錯誤和控方的行動,即這些錯誤剝奪了上訴人在聯邦憲法下的權利,導致我在未能獲公平和公正的審判時,對他造成嚴重的不公正。”
由沙巴和砂拉越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達領導的三人法官小組是在4月11日一致決定,將允許納吉提交上訴請願書的最後期限延長至今日,另兩名法官為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納麗妮及拿督林添鑽。
也是北根區國會議員的納吉,是通過沙非益律師事務所要求把提交上訴申請的日期延至4月25日,此舉也獲得三人法官小組一致同意。
根據納吉在宣誓書內表示,上訴院法官准備的判決理由包含了176卷,辯方是於3月31日才收到相關的書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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