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訊)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今日宣佈,禁止在公路上使用特定的微型交通工具,即時生效。
他指出,陸路交通局和警方即日起可以執法,違例者會被罰款3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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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新聞發佈會上說,根據去年12月17日頒佈的2021年道路交通條規(禁止使用微型交通工具),當中包括輕便摩哆(Moped);特定的微型機動車,例如電動滑板車、引擎滑板車、人力滑板車;以及行動輔助工具(PMA)。
他指出,若不小心撞到人,涉及意外的話,駕駛者會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正)第41至45條文,以及54條文下受到對付。一旦罪成刑罰可罰款1000至5000令吉、監禁不超過一年。
“在佳節期間,別以為吉隆坡到處沒有汽車,就可以在公路上使用微型交通工具、競賽,警方是可以執法的。
可在私人地區使用
他說,他們可在私人地區的範圍內使用這些交通工具,但不能上公路。”
他說,近日越來越多微型交通工具在路上行駛,當中包括電動滑板車(e-scooter)、改裝電動滑板車、輕便摩托車(Moped)以及腳踏車。
他指出,微型交通工具在馬路上行駛除了會危及使用者自身的安全,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以奪走了8條人命的蚊型腳車交通意外為例,微型交通工具一旦貿然上路行駛,這或許會造成與道路上的交通工具發生碰撞,釀成相同的悲劇發生。”
腳車 電動腳車不受影響
魏家祥說,雖然腳踏車沒有被禁止上路,但使用者必須遵守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333法令)的相關條文。
他說,大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已推出使用腳踏車的安全指南,公眾能到該研究院與交通部的官方網站下載相關指南。
“並不是有腳車踏板就是腳車,有些微型交通工具是有踏板,但是沒有作用,僅供裝飾用途,時速還是超過25公里,這些也不能在公路上使用。”
須符合MS 2514-大馬標準
他指出,只有符合MS 2514-大馬標準的電動腳踏車被允許上路使用,同時也必須遵守腳踏車的交通安全規則。
“除了符合MS 2514-大馬標準,電動腳踏車不能裝置油門(throttle)、以及須有永久固定在車身上的腳踏車踏板。”
他說,所有相關的執法單位,包括地方政府必須共同監管各自管轄地區內的微型交通工具。
“交通部謹此呼籲公眾必須奉公守法,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保護自己、家人與社會的安全。”
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定義
●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二條款下,微型交通工具的定義:
任何由電源,內燃機、人力或組合驅動的車輛,最高速度為每小時50公里。
●2021年道路交通條規(禁止使用微型交通工具)
─2021年12月17日開始生效
─特定的微型交通已被禁止路上行駛
─部長有權與有關當局商議後,制定條件豁免採用這項條規
●只有符合MS2514的電動腳車獲准上路,但須遵守騎腳車的條規
●為了確保公路使用者的安全,陸路交通局和警方將會展開執法
●任何人違反特定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條規,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被對付,可被罰款300令吉
●為了個人、家人和社會的福利,民眾受促遵守交通條規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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