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案例法律制裁或可用,然而一件事情歸一件事情,如今焦點應是如何撫平現存受害者(包括沈可婷)的心裡創傷,並將這起案件成為日後所有人血淋淋的借鑑,確保這樣的悲劇不再上演。
最近的沈可婷案引起了全民關注,不少人在評論區寫下“司法不公,天理何在”的同時,其實還有人探討蚊型腳車少年,或是他們的父母是否該負上一些責任?畢竟孩子們半夜出外遊蕩,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並涉及車禍,難道他們就沒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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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論述,相信也是不少人的疑惑。無可否認父母親有他疏忽的地方,但父母真該受制裁嗎?若我從一位駕駛者角度出發,或許真心覺得有必要殺一儆百,因為在路上遇過太多“玩命之徒”。然而從一位為人母者角度出發時,我就會試問自己,哪些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兒女成龍成鳳,是個品學兼優的乖孩子?如今永遠天人永別,失去孩子的他們,不也已就此附上最慘痛的代價與懲罰了。
在《百格大家講》節目中,我就把“殺一儆百”的問題,拋了給執業律師顏炳壽和時事評論員藍志鋒,他們不認同外界鼓吹的法律制裁死者父母。
從司法角度來看,顏炳壽指出,發生於2017年的案件,已無法援引2020年通過的《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來追溯對付父母。我進一步追問,那可否用《2001年兒童法令》來對付父母?
顏炳壽解釋道,制訂宗旨是在保護孩子的健康、安全與衛生問題,並非制訂來讓第三方(家長或監護人)受到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責任。顏炳壽也在節目中反問道,若一名孩子在校霸凌同學、吸毒並慫恿同學一起,又或是性侵同學等犯法行為,家長是否該因疏於管教而負起刑事責任?
“每個人家庭環境不同,不能將孩子犯下的過錯,過於簡化的全怪責在家長疏於管教上,畢竟這是一個倫理道德的哲學問題。”
他也補充說,現有的法令雖有一個主要個體需對第三方所犯錯誤負起法律責任的情況,就比如僱主需為讓員工暴露在危險環境下工作負起法律責任;然而一個家長要負責孩子犯規、犯法或無紀律所帶來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要涵括到哪個層次、哪個階段,這無法草率或簡單地去下定義。
顏炳壽也進一步指出,這也是為何修正後的陸路交通法令,會以針對性的方式去進行管理,即針對違法使用有關交通工具者,因為無法籠統地去定義何謂父母疏於管教。
最後套一句藍志鋒在節目中所說的,未來案例法律制裁或可用,然而一件事情歸一件事情,如今焦點應是如何撫平現存受害者(包括沈可婷)的心裡創傷,並將這起案件成為日後所有人血淋淋的借鑑,確保這樣的悲劇不再上演。
在我們看來,所有人都是受害者,揹負人命的被告是,失去孩子的父母也是,而殺一儆百也未必能全然解決根本問題。
(《百格大家講》每週三晚上10時於百格平臺播出,4月20日晚主持人薇敏與嘉賓探討了沈可婷蚊型腳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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