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吉隆坡高庭择定6月15日,就一名32岁女子针对伊斯兰法庭不批准她脱离伊斯兰的判决,提出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作出裁决。
这名女子此前寻求伊斯兰法庭宣布她脱离伊斯兰,以便可正式信奉佛教和儒家思想。在2018年12月10日,伊斯兰高庭谕令她参加12次审前的信仰谘询会议,为期6个月,并从2019年1月14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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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伊斯兰高庭于2020年7月27日驳回其提出的脱离伊斯兰的申请。她随后向伊斯兰上诉庭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这名女子是在今年3月4日,入禀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寻求司法审核准令,并将大马政府、伊斯兰上诉庭、伊斯兰高庭以及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列为答辩人。
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末卡玛,是在今日聆听了申请人代表律师和联邦律师的陈词后,择定6月15日作出裁决。
此外,这名女子的代表律师法立阿扎也要求法官发出庭令,谕令媒体在报道中勿提及其当事人的名字,而法官在联邦律师没有反对此事后,批准这项申请。
根据文件显示,这名女子在出生时是一名穆斯林,这是因为她的父母是穆斯林。女子的父亲当年是为了娶女子的母亲,而改信伊斯兰。
这名女子的父母在离婚后,其穆斯林母亲从未强迫她接受伊斯兰,并让她自由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没机会确认选择宗教
她也从未信奉伊斯兰,因为她的父母从未实践伊斯兰。在法律上,小时候的她未有机会正式确认或选择宗教。
这名女子声称,她经常食用伊斯兰禁止的食物和饮料,即猪肉和酒精,也会参与佛教活动和习俗。
民事庭不能审核伊庭裁决
今日代表总检察长陈词的联邦律师沙烈胡丁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民事法庭不能对伊斯兰法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核。
他说,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被纳入宪法当中,是为了制止受害方入禀民事法庭,以审核伊斯兰法庭的判决。
他指出,无论伊斯兰法庭的判决是否正确,有关案件都应该在伊斯兰法庭结束。
法立阿扎陈词时则指出,伊斯兰法庭在没有适当考虑联邦宪法第11条款,即我国人民享有宗教自由的情况下,就驳回其当事人脱离伊斯兰的申请。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1条款,伊斯兰法并不优先于联邦宪法,因此伊斯兰法庭的判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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