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吉隆坡高庭擇定6月15日,就一名32歲女子針對伊斯蘭法庭不批准她脫離伊斯蘭的判決,提出的司法審核準令申請,作出裁決。
這名女子此前尋求伊斯蘭法庭宣佈她脫離伊斯蘭,以便可正式信奉佛教和儒家思想。在2018年12月10日,伊斯蘭高庭諭令她參加12次審前的信仰諮詢會議,為期6個月,並從2019年1月14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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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伊斯蘭高庭於2020年7月27日駁回其提出的脫離伊斯蘭的申請。她隨後向伊斯蘭上訴庭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這名女子是在今年3月4日,入稟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尋求司法審核準令,並將大馬政府、伊斯蘭上訴庭、伊斯蘭高庭以及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列為答辯人。
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是在今日聆聽了申請人代表律師和聯邦律師的陳詞後,擇定6月15日作出裁決。
此外,這名女子的代表律師法立阿扎也要求法官發出庭令,諭令媒體在報道中勿提及其當事人的名字,而法官在聯邦律師沒有反對此事後,批准這項申請。
根據文件顯示,這名女子在出生時是一名穆斯林,這是因為她的父母是穆斯林。女子的父親當年是為了娶女子的母親,而改信伊斯蘭。
這名女子的父母在離婚後,其穆斯林母親從未強迫她接受伊斯蘭,並讓她自由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沒機會確認選擇宗教
她也從未信奉伊斯蘭,因為她的父母從未實踐伊斯蘭。在法律上,小時候的她未有機會正式確認或選擇宗教。
這名女子聲稱,她經常食用伊斯蘭禁止的食物和飲料,即豬肉和酒精,也會參與佛教活動和習俗。
民事庭不能審核伊庭裁決
今日代表總檢察長陳詞的聯邦律師沙烈胡丁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民事法庭不能對伊斯蘭法庭作出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核。
他說,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被納入憲法當中,是為了制止受害方入稟民事法庭,以審核伊斯蘭法庭的判決。
他指出,無論伊斯蘭法庭的判決是否正確,有關案件都應該在伊斯蘭法庭結束。
法立阿扎陳詞時則指出,伊斯蘭法庭在沒有適當考慮聯邦憲法第11條款,即我國人民享有宗教自由的情況下,就駁回其當事人脫離伊斯蘭的申請。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1條款,伊斯蘭法並不優先於聯邦憲法,因此伊斯蘭法庭的判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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