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本刊 白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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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本報 林毅鉦
談論死刑,請刑事辯護律師迪內許(Dinesh Muthal)分享怎麼處理死刑案件。他開宗明義,先釐清一些法律名詞和司法程序,什麼是“嫌犯”、“被告”和“罪犯”,案件下判後怎麼上訴等等……
他說,很多公眾誤以為被控上法庭的那個人一定就是罪犯,其實不完全。他接過“捉錯人”的案子,被告無端端被捉來頂罪,還有很多販毒案都是被人利用的毒驢。“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我不相信死刑。當中有很多錯誤……”
啊,是廢除死刑一派的……他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讀者可能都已經熟悉:
一、冤案;
二、謀殺是奪取一個人性命,死刑也是;
三、法律除了懲罰犯罪者,也警示犯罪的下場,但犯罪率不斷上升,表示死刑沒有起到阻嚇作用。
請支持死刑的讀者不要就此打住,就來聽聽為什麼他還要為那些站在被告欄裡,那些涉嫌謀殺、販毒,一般人眼中的“該死的人”打官司。
【法律角度看待案件】
迪內許一開始急著補充法律知識:
(1)嫌犯(Suspect),一開始被逮捕的人。例如一宗運毒案,警方進行調查、蒐證,逮捕了5名嫌犯,他們可能犯了罪。
(2)被告(Accused),被控上法庭的人。警方蒐證結果指向5名嫌犯中的3人,他們被控上法庭,到這階段還不代表這3人犯了罪。
(3)犯人(Convict),被定罪的人。進入法律程序,即檢方舉證、律師辯護的審訊過程後,法官判處罪名成立,才成為犯人。
任何刑事罪行都須具備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意圖(mens rea),且超越合理懷疑才能判被告有罪。案件下判後,被告有兩次上訴機會,每次往更高級別法庭上訴,如地庭→高庭→上訴庭。死刑案件都在高庭審理,第一次上訴至上訴庭,第二次上訴至聯邦法院。
根據司法程序,證據和證人只在第一次審訊過程中提呈,上訴的法官只是檢查之前法官的判案理由(Grounds of Judgement)是否正確,而不是重審案件。因此辯護律師一開始就必須鉚足全力,否則敗訴後再上訴就很難翻身。
依法律角度,被控上法庭的人有犯罪假設,但到底有沒有做只有在整個審訊完成後才有答案。然而,公眾往往認為被控上法庭的人一定就是罪魁禍首。這可能是因為媒體也通常只報道面控,少有繼續跟進,以至於公眾的印象通常止於最初階段。
他經手的案例
他舉了兩個手上的案件,恰好都是在網絡瘋傳,而且輿論認為是謀殺,但並不算謀殺的案件。究竟法律角度是怎麼看待案件?
(1)去年10月份利比亞學生撞後逃致死案,從網絡流傳的短片看到司機橫衝直撞,撞倒女子後逃離現場,女子最終傷重不治,肇事的利比亞學生後被控謀殺罪。
以迪內許的經驗,若是意圖謀殺,通常是直接開車撞人,而非左右衝撞再撞向目標。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則可被控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條文。
(2)去年7月保姆涉嫌致死5個月大男嬰並藏屍冰箱案。小死者母親接孩子回家時,保姆謊稱孩子已被其父親接走,結果一度引發有人假冒孩子父親拐童事件的猜疑。警方調查後迅速識破保姆謊言,最終在保姆家的冰箱找到小死者遺體。
迪內許說,警方一開始以謀殺角度調查此案,但保姆最終被控的罪狀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虐待、疏忽、拋棄或令孩子遭受到肉體或情緒傷害,或導致,又或容許他人這?做),以及刑事法典第201條文(銷燬犯罪證據及提供虛假情報以掩護犯罪者)。
他說,保姆幫男嬰洗澡,卻手滑讓男嬰摔地,頭部著地受重創喪命。她並不是有意殺害男嬰,而案件如此備受矚目,輿論已經斷定為謀殺案。
當然,無論如何,他們都終止了一條生命,依舊需為此付出代價。迪內許也強調,就算是謀殺案,廢除死刑也不代表殺人兇手會被釋放,他們依舊會被監禁。
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偉強也曾多次表示,死刑替代方案是最少30年監禁,謀殺等嚴重案件則是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辯護:人命就在手中
回到最初提問,為什麼刑事辯護律師要為那些站在被告欄裡,涉嫌謀殺、販毒,一般人眼中的“該死的人”打官司?迪內許說,律師的工作是保障任何人有公平審訊的機會。
刑事辯護律師和死刑息息相關,他們幫被告辯護,一條人命就掌握在手,罪名成立當事人就等著被絞刑吊死,是以壓力非常大。
迪內許從業多年,很多時候當事人並不是真正的罪犯。他出道就跟著前輩接了一起販毒案,也是他印象最深刻的案件。原來的嫌犯花了8萬令吉賄賂警官尋求“解決”,可是案件不能就此晾著,必須找另一個符合嫌犯身分描述的人代罪。那隻代罪羔羊就是他的當事人,在另一個地方被警方逮捕,帶往一間有很多毒品的屋子,再拍照“佐證”。
“這等於製造偽證!”迪內許當時不單憑警察提供的證據作參考,他親自調查。他根據警方提供的地址到土地局查證,發現是一個已經夷為平地的甘榜,而照片中的所在地竟是警局附近。
他在庭上一一提出自己蒐集到的證據。再加上,謊言通常需要很多人一起維繫,間中一定會連結不好而斷裂。審訊過程中其中一名證人警官表明在逮捕過程中沒有看到毒品。謊言被戳破,迪內許的當事人被判無罪,而受賄的警官則面臨貪汙官司。
“有時候證據並不是真實的證據。沒辦法,我必須花更多心思找證據。”迪內許提出一個假設問題,“被告的生命就在你手上,如果真的被判死刑,怎麼辦?你就會開始想,你做得夠多了嗎……”
他面對的“毒販”被告
根據劉偉強稍早前接受《星洲日報》專訪(2月11日刊出)所提供的數據,目前共有6萬5222名囚犯,當中1281人是死囚。死囚中932人涉毒品案,剩下是349人約300個是殺人犯,少數涉及綁架案和攜帶槍械等。
這個比例和迪內許手中的死刑案件相彷,販毒案佔多數。然而,大部分被逮捕的人並不是真正的毒販,而是毒驢。幕後的毒販通常找邊緣青少年運毒,一個毒驢被捉了,就再找下一個。
迪內許粗略審視接過的毒品案子,大約60%的當事人知道自己在做不對的事,不過在這當中只有大約一半知道自己在運毒。比方說,毒販把毒品綁在毒驢腿上,他們看到白色粉末,可想而知是毒品。一些情況則是他們被交代送文件到海外去,工資相當高,事有蹊蹺,殊不知毒品就藏在文件裡。
“一般公眾只要有看電視節目、新聞或臉書都知道這種跑腿工作是不法勾當。但這些做這些事的人恰恰都是無知,急缺錢的一群。”
另外40%,當中有一半是無辜的。好比在機場被要上廁所的陌生人要求幫忙提包包,下一秒就被關卡人員包圍逮捕,指手中的包包可能藏有毒品。“所以啊,在機場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做好心人,千萬不要幫忙陌生人提包包。”
剩下的一部分,不是販毒,他們可能有輕微毒品前科,但被設計來頂販毒罪。前述迪內許印象最深刻的案子便是這一類,被不良警官捉來替人頂罪。這點,迪內許說得無奈,“警隊裡會有害群之馬,任何領域都一樣,律師也會有。”
說了那麼多都是毒品案件,那麼迪內許又如何看待謀殺案?
請繼續閱讀下一篇:〈每個人都有權接受一場公平的審訊──刑事辯護律師談謀殺案〉。
(原文上載於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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