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律師公會表示,總檢察署(AGC)拒絕提控世霸動力(Serba Dinamik)控股,使證券委員會除了發出罰單通知外,而沒有追索權,在大馬是一個“危險的先例”。
律師公會副主席莫哈末伊茲利今日發聲明指出,根據2007年資本市場和服務法令(CMSA)第369(a)(B)條,向大馬股票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文件是違法的,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和300萬令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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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促總檢察署對拒絕繼續提控進行全面和公開透明的說明。
應與監管機構協商
“總檢察署應與監管機構進行目的性的協商,以確保執行適當的處罰。正義不僅要伸張,且必須被看到伸張,這句古老的格言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真實。”
他說,根據CMSA第375條,證券委員會只能在獲得總檢察署書面同意下提出訴訟。同樣,根據CMSA第373(1)條,證券委員會需要總檢察署的書面同意才能簽發罰單。律師公會注意到總檢察長擁有巨大的權力,這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45條第3款授予的裁量權。
律師公會認為,出於應有的尊重,總檢察署應避免做出超越監管機構提出的建議的決定,因為這可能會削弱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及公眾對監管機構的看法。
伊茲利補充,證券監管的核心目標之一是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體系,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並保護市場免受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因此,必須賦予監管者自由對違法者進行執法。
監管機構意見應獲保留
他對涉及世霸動力案件的處理表示遺憾,稱這破壞了資本市場監管機構為維護市場誠信所做的努力。
“這種寬大處理可能會給當局選擇性執法造成負面印象,並且監管機構的決定可能會被否決。我們認為,市場監管機構,即證監會和大馬交易所的深思熟慮的意見應該得到保留並相應地執行。
去年,世霸動力及其3名高管在地庭被控向大馬交易所提供虛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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