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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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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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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0am 06/05/2022

吴健南

蚊型脚车

沈可婷

民主至喪

电动滑板车

微型交通工具

轻便摩托车

吴健南.完善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条规

吴健南

我发现很多国民对有关条规存有误解,以为完全禁止了所有类型的在国内的使用。但事实上,有关禁令并没有包括传统的脚车、以及公路以外的其它范围包括私人产业、游乐场,或其它公共场所如公园、体育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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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早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在上诉庭获准保释一案,到最近于开斋节前夕交通部长所作出的禁止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宣布,或许是时间点方面的巧合,我发现很多人已将沈可庭案件所涉及的活动,跟如今在民间包括乐龄人士和年轻人之间非常普遍和时髦的微型交通工具如(MOPED)、(E-SCOOTER)等混为一谈或产生混淆。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陆路交通法令一直以来都没有禁止任何符合规格的传统型脚车(不管是人力或电动型),跟一般摩托交通工具(Motor vehicles)如汽车、摩托车等一起在公路行驶。在法令原有1987年版本第2条文针对有关交通(Traffic)的定义,也的确涵盖了摩托交通工具、脚车、路人等。

当然,即便这类传统交通工具被允许使用公路,但还是必须在一些细节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管制,例如驾驶摩托交通工具者必须考取驾照、符合特定年龄资格等;而骑脚车者则必需确保其规格符合MS 2514大马标准和大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所制定的使用脚车安全指南等。

而蚊型脚车最大的争议点就在此,即由一般传统脚车的设计加以改装而成。而且由于已去除煞车系统而完全不符合基本安全规格,乃至于对其他公路使用者构成巨大风险。类似交通工具的改装,在相关的陆路交通法令第12条文和使用脚车安全指南底下都是不合法的。

也因此,根据该原有的陆路交通法令第54条文,任何摩托交通工具驾驶者所涉及的危险和鲁莽驾驶、吸毒或醉驾等罪行(第42至45条文),也可延用在有关脚车的骑士,并被施以首次犯错最高罚款不超过300令吉,以及接下来的犯错不超过1千令吉罚款或监禁3个月。

问题是,稍后由于有关当局或许已开始从沈可婷一案意识到有关蚊型脚车的严重安全威胁,再加上其它新颖的微型交通工具如轻便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等又开始逐渐在全球包括大马盛行。因此在提呈有关陆路交通法令的2020年法案修改时,就索性删除原有的脚车交通工具类型,并直接以涵盖面更广泛的所谓微型交通工具(micromobility vehicle)组别取而代之。

根据已修改的法令第2条文,微型交通工具指的是所有通过电子、引擎或人力驱动,或混合有关所有成分,以及时速不超过50公里的任何交通工具。简单而言,不管是传统型的脚车,或是属于新科技产物的轻便摩托车、微型机动车如电动滑板车、或行动辅助工具等,都已一并被归纳为微型交通工具。

然后为了对类似微型交通工具的危险或鲁莽等驾驶行为,包括蚊型脚车活动等起到更大阻遏和警惕作用,当局也一并修改了第54条文,将最高刑罚提高到5千令吉罚款和监禁1年。

问题是,2020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改,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管制微型交通工具的相关危险或鲁莽驾驶行为,却不足以管制如雨后春笋般的新科技产物,对全球包括大马的传统交通秩序所造成的文化冲击。

科技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瞬息万变。相信即便在3、5年前任谁也无法想像,一项轻便得犹如一支铁棒,或原本作为玩具、休闲用途的产品,竟然能够迅速崛起成为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的代步工具,或成为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工具。而且比起传统摩托交通工具,价格又来得更为大众化和可负担;比起传统脚车,则更容易操作和拥有更远途的覆盖率。

问题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微型交通的盛行,一方面的确为人类带来许多便利,包括在环境保护方面减低传统摩托车的排碳量。但另一方面若继续在这方面处于完全自由、放任状态,或等到碰触了底线、发生涉及伤亡车祸了,才来援引传统危险、鲁莽驾驶等法令加以制裁,则肯定难以避免将对其他传统公路使用者构成无法低估的不便、干扰,乃至安全威胁。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崇尚自由、人权的西方先进国如英美、欧洲等,也已开始陆续制定相关法律以管制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

而由交长所颁布的2021年陆路交通(禁止使用特定微型交通工具)条规,也是在如此的大环境背景下于2021年12月17日正式在大马生效,以维护广大传统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安全。

无论如何,我发现很多国民对有关条规存有误解,以为完全禁止了所有类型的微型交通工具在国内的使用。但事实上,有关禁令并没有包括传统的脚车、以及公路以外的其它范围包括私人产业、游乐场,或其它公共场所如公园、体育馆等。

更重要的是,根据条规第3(2)条文,交长也可在跟相关单位商讨后,制定特定条件以允许有关微型交通工具在任何公路或部分公路行驶。所以有关条规并未完全禁止微型交通工具在国内的使用,并已未雨绸缪制定了相关宏观的例外条规。

无论如何,为了确保对微型交通工具的使用规范能够更细致和明确化,以免引起广大使用者的混淆和不便。我认为交通部理应尽速跟其它相关联邦政府部门如房屋部、工程部配合,以及通过地方政府国家理事会跟各州地方政府等单位进行民意咨询、交流和探讨,并进一步制定一套更详细、深入和完善的使用指南,尤其允许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在符合特定资格的情况下,率先融入一些相对适合和安全的传统公路范围如脚车道、人行道、旅游区、残障人士专用道等,并顺水推舟善用有关微型交通工具的优势将其融入于一些新社区的城市规划,提升相关公路设施包括设立更多更宽阔的微型交通工具专用道,与时并进平衡传统和新颖交通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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